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三府〔2015〕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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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5〕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项目管理,加快推进三亚市棚改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按期建设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部委及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对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求,结合海南省《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26号)和三亚市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联系三亚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渠道:
(一)财政拨款及社会资本约占20%;
(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约占80%。
三亚市政府授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本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由三亚城投城市资源经营有限公司(项目公司)作为承接主体,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建设,提供住房保障房服务。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经费;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区建设(包括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经费;
(三)棚户区改造购买商品房安置经费;
(四)其他棚户区改造相关经费。
第四条三亚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户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流动量大,应当设立专门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账户对资金的发放和支付进行专户管理,防范资金的混用、挪用和滥用,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二)分账核算。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要建立分账结算制度,遵循严格报账手续,规范结算行为和报账程序,从严控制资金支出,及时了解、掌握每一笔拨付资金的到位、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
(三)专款专用。棚户区改造资金专项用于棚改项目,不得截流、挤占、挪用或者变相扩大用途,尤其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
(四)监督检查。棚改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和国开行作用,对棚改工作从不同角度,实施全方位、动态监控,并建立健全督察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确保棚改工作政策落实,依法合规。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的管理需要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主要职能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项目贷款事宜,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做好项目审批工作,并做好实施主体、项目公司、财政、审计、国土、国开行之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将棚改项目财政拨款资金及购买服务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报同级人大批准;负责对棚改项目的跟踪评审;组织协调贷款的申报及偿还工作。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棚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时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市棚改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各项目所需资金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批准使用;协助国开行进行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五)国开行负责依据棚改项目计划及需求进行项目评审核准、贷款发放、资金支付、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
(六)项目公司负责组织向国开行申报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与购买主体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购买服务合同》;汇总编报贷款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向国开行申请提款;按照市棚改办审批的用款申请拨付资金;制定还本付息计划,及时督促实施主体按时还款,确保按期偿还国开行贷款本息。
(七)实施主体及时向项目公司和财政部门上报资金使用计划申请,按国开行要求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建立国开行贷款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向国开行、财政部门和市棚改办上报项目进度说明和财务报表;履行相关建设协议。
第二章征收补偿资金管理
第六条征收补偿资金实行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原则。
第七条市棚改办根据各区政府上报的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其请求拨付的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数额的合理性,若请求合理,则批准其用款要求。
第八条各区政府上报的征收补偿预算经市棚改办审核通过后由项目公司进行拨付。各区政府到具备办理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开设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各区政府应与金融机构订立《代扣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款协议》。
第九条项目公司在接到市棚改办出具的关于征收补偿资金总额测算情况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应将足额的征收补偿资金一次性划入专用账户。金融机构应出具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及存款证明。
征收补偿资金划入专用账户至征收补偿工作完成时期内产生的利息等资金成本应计入项目成本。
第十条市棚改办、项目公司和金融机构应就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订立三方监督管理使用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并按照协议约定监督、管理使用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货币补偿安置费用;
(三)搬迁、拆除和场地管理费用;
(四)过渡安置费用;
(五)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
(六)与房屋征收有关的经费。
第十二条项目公司应对每笔拨付到位的征收补偿资金进行独立的明细财务核算,自拨付之日起5日内把支付明细报市棚改办。
第十三条各区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补偿资金的支付必须以被拆迁居民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为依据进行发放。
第三章安置区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安置区建设资金实行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由安置区建设实施主体在金融机构设立资金专户,实行集中支付。财政、审计部门予以严格监督,以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十六条安置区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安置小区、安置房的建设费用;
(二)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十七条安置区建设实施主体将所需安置区建设的用款数额的明细上报市棚改办,由市棚改办进行审核。经审核不通过的,由上报主体重新制定预算,按照实际的需求重新上报审核。
第十八条市棚改办审核通过安置区建设的用款资金后,通知项目公司对安置区建设实施主体的建设项目进行资金发放。
第十九条项目公司在接到市棚改办出具的关于安置区建设资金需求情况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的安置区建设资金一次性划入专用账户。
安置区建设资金划入专用账户至安置区建设竣工时产生的利息等资金成本应计入项目成本。
第二十条市棚改办、项目公司应就安置区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安置区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专款专用,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第四章购买商品房安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购买商品房安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对资金使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拨付、全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确定安置房购买户数后,编制安置房购买方案,将所需购买安置房的资金数额报市棚改办审核。
第二十三条购买安置房的资金数额经市棚改办同意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集体购买安置房,竞得人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购房协议。购买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需向竞得人支付30%的购房预付款。
第二十四条市棚改办确定安置房的价格和总金额后,把所需的资金数额报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经过审查核准后,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直接注入竞得人的账户。
第五章贷款资金的偿还
第二十五条贷款资金偿还来源为列入预算的政府采购资金,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采购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项目公司根据与购买主体签订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购买服务合同》及其他相关补偿安置协议或批准文件,逐年向本级财政部门上报偿债资金预算计划,确保还款来源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项目公司应按时还本付息,将资金归集到国开行指定账户,由项目公司向国开行统一偿还。
第二十八条还款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项目公司应提前向购买主体报告,延迟期间按约定利率上浮20%支付罚息。
第六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金监督与检查遵循日常监督、联合监督和审计监督相结合原则,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三十条项目公司、实施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开行专项贷款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国开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查重点包括:
(一)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基本政策及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单位是否按项目计划使用资金;
(二)是否截流、挤占、挪用资金;
(三)是否擅自变更、扩大资金使用计划;
(四)项目是否超概算,超概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批。
第三十二条在棚户区改造项目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由市棚改办上报审计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浪费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棚改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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