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设施大棚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设施大棚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三府〔2013〕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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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设施大棚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农业设施大棚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3日
三亚市农业设施大棚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设施农业建设步伐,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久增收、农村持续繁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原则
(一)自行建设原则。即鼓励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自行建设农业设施大棚,发展农业生产,以政府扶持来弥补后续资金不足。
(二)资金直补原则。即以“一卡通”或资金直拨方式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
(三)分类补贴原则。即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贴比例高于农业企业。
(四)公平公开实施原则。即实行一个门槛进入,做到程序公平规范,全程公开操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第三条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三亚市农户(户籍为三亚市户口)或在三亚市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新建连片2亩(含)以上农业设施大棚的。
(二)在三亚市登记注册的农业企业,新建连片10亩(含)以上农业设施大棚的。
(三)建设的大棚必须符合农业部门制定的农业设施大棚建设规范要求。
第四条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设施大棚造价,将大棚分为低档型、中档型、高档型三种,依据大棚档次和补贴对象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
(一)低档型农业设施大棚补贴标准
大棚造价每亩在1-1.5万元(不含1.5万元)之间的,对农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补贴标准为0.6万元/亩,农业企业为0.3万元/亩;大棚造价每亩在1.5-2万元(不含2万元)之间的,对农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补贴标准为0.8万元/亩,农业企业为0.4万元/亩。
(二)中档型农业设施大棚补贴标准
大棚造价每亩在2-3万元(不含3万元)之间的,对农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补贴标准为1万元/亩,农业企业为0.5万元/亩;大棚造价每亩在3-6万元(不含6万元)之间的,对农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补贴资金为1.5万元/亩,农业企业为0.75万元/亩。
(三)高档型农业设施大棚补贴标准
大棚造价每亩在6-10万元(不含10万元)之间的,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补贴标准为3.5万元/亩(实行累加补贴,市级资金每亩补贴2万元,省级资金每亩补贴1.5万元),农业企业为2.25万元/亩(实行累加补贴,市级资金每亩补贴1.5万元,省级资金每亩补贴0.75万元);大棚造价10万元(含)以上的,对农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补贴标准为4.5万元/亩(实行累加补贴,市级资金每亩补贴3万元,省级资金每亩补贴1.5万元),农业企业为2.75万元/亩(实行累加补贴,市级资金每亩补贴2万元,省级资金每亩补贴0.75万元)。
(四)新建农业设施大棚用于常年蔬菜生产的可累加享受我市常年蔬菜基地建设补贴。
(五)花卉设施大棚补贴参照《三亚市兰花产业发展扶持办法》执行,不重复补贴。
第五条补贴资金来源
从市财政资金及省专项资金中整合安排。
第六条补贴的申报审核及发放
(一)申报
各镇人民政府和区管理委员会要积极发动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户积极参与农业设施大棚建设,并根据本地整体规划进行初审后,将名单统一上报到市农业局,需提交以下资料:
1.农业设施大棚建设项目申请表;
2.农业设施大棚设计图纸、投资预算;
3.土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5.其他。
以上申报材料按上述次序装订成册上报,所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二)审批
根据申报情况,市农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的大棚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生产需要;申报的预算投资是否实事求是,在此基础上统筹全市设施农业发展情况,进行最终审批。
(三)公示
最终审批结果在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拨付30%预付款
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局根据建设方申报的建设标准和建设面积折算出补贴总额,市财政局审核合格后,将补贴总额的30%作为项目预付款拨付给建设方。
(五)验收审核
农业设施大棚建设完工后,建设方应及时向市农业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农业局收到验收申请后,及时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采用GPS等技术测量,进行验收。主要验收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大棚建设标准;二是大棚建设用材质量及规格;三是建设面积;四是核实大棚造价,确定补贴标准并核算补贴金额等。验收合格的,制作验收合格表,并由验收人员签名确认。验收结果必须分别在建设方所在村委会和建设地点所属村委会张榜公示一周。
(六)拨付剩余补贴资金
公示无异议后,市农业局及时办理补贴手续,市财政局经审核合格后,将剩余补贴资金拨付给建设方。
第七条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农业局作为农业设施大棚建设的主管单位负责对全市农业设施大棚建设进行审批;制定我市大棚设计规范,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根据生产发展的需求和物价上涨等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建设标准和补贴标准。
(二)各镇人民政府和区管理委员会要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进行农业设施大棚申报。
(三)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补贴资金,并对申报财政补贴的农业设施大棚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建设面积、补贴金额和验收手续进行认真审核,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四)监察、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负责农业设施大棚验收和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建设方必须按照审批的标准和面积进行农业设施大棚建设,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工。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建设的,必须退还30%预付款并补缴违约金。违约金不低于预付款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
(六)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全额追回已发补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局进行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11年11月5日实施的《三亚市瓜菜大棚生产财政补贴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三亚市农业设施大棚建设补贴标准表
建设
类型
大棚造价
(万元/亩)
补贴
对象
补贴标准(万元/亩)
备注
低档型
1-1.5
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0.6
农业企业
0.3
1.5(含)-2
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0.8
农业企业
0.4
中档型
2(含)-3
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1
农业企业
0.5
3(含)-6
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1.5
农业企业
0.75
高档型
6(含)-10
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市级资金
省级资金
合计
2
1.5
3.5
农业企业
1.5
0.75
2.25
10(含)以上
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市级资金
省级资金
合计
3
1.5
4.5
农业企业
2
0.75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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