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亚市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食品价格上涨财政补贴和农村居民农资及种子种苗财政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三亚市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食品价格上涨财政补贴和农村居民农资及种子种苗财政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三亚市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食品价格上涨财政补贴和农村居民农资及种子种苗财政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食品价格上涨财政补贴和农村居民农资及种子种苗财政补贴发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三亚市2011年下半年城镇居民食品价格上涨
财政补贴和农村居民农资及种子种苗财政补贴发放方案
为缓解今年以来食品价格上涨给全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带来的压力,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五届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再次启动物价上涨财政补贴联动机制给全体城镇居民发放下半年食品价格上涨财政补贴和农村居民发放农资及种子种苗财政补贴。为做好此项惠民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一)具有三亚本地户籍的城镇居民(含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被征地农民,不含农垦系统)。
(二)具有本市户口的农村人口(不含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被征地农民以及现在企业务工的农民,不含农垦系统)
(三)2011年6月底前已参加我市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三亚地区企业在职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时间及资金来源
按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元,补贴时间为2011年7月—12月,共6个月,补贴对象每人一次性获得补贴300元。预计发放人数为56.6万人,补贴金额为16980万元,工作经费按发放金额的1%计算,需要170万元,共需资金17150万元(其中:城镇居民发放对象31.1万人,所需财政补贴资金9423万元;农村居民发放对象25.5万人,所需农资及种子种苗补贴资金7727万元),拟从2011年年初预算安排的居民物价上涨联动补贴经费中拨付4500万元和从2011年年初预算安排的国际旅游岛建设资金中拨付12650万元。
三、补报申请和发放渠道
本次物价补贴以2011年上半年已享受两项补贴的城镇居民及农村居民(不再走申报审核程序,但需做增减调整后上报)为基础,资金发放渠道不变。增减人员的补报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补贴,由市民政局分别核定人数及补贴资金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按低保补贴发放渠道具体负责发放。
(二)三亚地区企业在职人员补贴,由企业凭单位职工2011年6月底前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申报表和缴款凭证集中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申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确定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社保局拨付再到企业,由企业具体负责向职工发放。
非本市户籍的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补贴,由个人凭身份证和2011年6月底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缴款凭证向代办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村)委会申请,居(村)委会汇总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确定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拨付到区镇,区镇拨付到居(村)委会并由其具体负责向个人发放。
(三)由三亚社保发放养老金的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和机关单位退休工勤人员补贴,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核准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按养老金发放渠道具体负责发放。
(四)三亚市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提前离岗、退职及离退休人员)补贴,由市财政局通过工资发放系统收集个人发放信息,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五)2011年6月底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贴,由个人向所在辖区居(村)委会申请,居(村)委会核实后汇总报区镇审核,再由区镇汇总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由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核准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市农村养老保险局拨付到区镇,由区镇拨付到居委会并由其具体负责向个人发放。
(六)三亚城镇居民(除上述五类人员,不含农垦系统)补贴,由个人持户口薄(身份证)向本人户口所在居委会申报,由居委会核实后汇总报区镇审核,再由区镇汇总后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具体负责向个人发放。
(七)农村村民到所在村(居)民小组填写申报表,村(居)民小组核对身份并剔除已在上述相关渠道中申报2011年下半年财政物价补贴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户、被征地农民以及现在本市企业务工的农民后,连同上半年已发放农资及种子种苗补贴人员一起造表张榜公布两次(第一次公布时间不少于4天,第二次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将第二榜确定的本次享受物价补贴人员名单造册交所在村委会审核汇总,村委会审核确定后交区、镇政府。区、镇政府复核并确认,同时将确认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区分为已办理“一卡通”或个人存折账户的农户人口和暂未办理“一卡通”或个人存折账户的农户人口两种,向市财政局申报本次补贴资金。对已办理“一卡通”或个人存折账户的农民,市财政局核实后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个人存折账户发放到农民账户;暂未办理“一卡通”或个人存折账户的农民,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区、镇,各区、镇拨付到村(居)委会由其具体负责向个人发放。
四、申报和发放时间
2011年8月15日至9月5日为补报申报及审核时间,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须于9月5日前以个人或单位按补贴发放渠道申请补贴,逾期不再受理。整个补贴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在9月30日前全部结束。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本次补贴发放表格印制、审核系统建设、申报及审核程序的培训工作,并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安全拨付到相关单位。
(二)市河东区管委会、市河西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各村(居)委会负责做好个人申请、审核汇总工作,并及时发放补贴资金。
(三)居民个人只能申报一次,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应于2011年9月15日前,分别将各自负责审核发放对象的部门(单位)、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呈送给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筛选、剔除和记录重复申报的人员相关信息,并及时报市财政局,以便市财政局做好多退少补的资金回收或发放工作。
(四)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本次补贴发放的宣传工作,让社会舆论正确了解相关政策,让补贴对象了解相关补贴申报发放程序和要求。
(五)市纪检、审计、物价、发改、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物价财政补贴申报及发放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方案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的,除全额追回所发补贴外,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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