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冀工商〔2013〕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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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监管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州、辛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监管制度(试行)》已经省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0月18日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监管制度(试行)
为适应改革工商登记制度实施“宽进严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监管机制,确保改革后的市场秩序稳定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宽进严管”的改革思路,依据法定职责,加强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后续监管;按照“以信用促监管”的理念,促进市场主体信息与其经营行为信息有机关联与内联外用,以信用手段推进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强协同监管,建立许可审批与登记监管相协调的机制,建立部门依法监管、主体诚信自律、社会全面监督、群众广泛参与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负责监管本辖区内的市场主体及其行为;基层工商分局对住所(经营场所)在本辖区内的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三)协同监管。按照“谁许可审批,谁监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根据行业管理分工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监管职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有关行政审批机关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三、监管内容
(一)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查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和已取得前置许可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
(三)监督管理违法直销、传销行为。
(四)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损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五)监督管理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合同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违法行为。
(六)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七)监督管理商标使用,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四、监管方式
(一)日常监管。监管重心下移,全面加强日常监管。对市场主体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巡查。根据申诉、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强化源头治理,推行行政指导,及时纠正市场主体苗头性行为;依法开展案件调查处理,严厉查处市场主体的各类违法行为。
(二)专项整治。根据不同时期的重点、热点问题,以及各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突出重点,深入开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专项整治。
(三)信息公示。建立市场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并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予以公示。
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备案制度和市场主体异常名录制度。将市场主体年度报备情况、市场主体异常情况通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供社会公众查阅和监督;将对市场主体记载于异常名录负有个人责任的投资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纳入信用监管系统。
(四)信用分类监管。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基础,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以外的市场主体社会信用状况为参照,根据一定标准将市场主体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相应采取不同的监督管理措施。
完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将市场主体与其经营行为监管信息相互关联,有效实施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内联和外用,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增加市场主体失信成本,有效惩戒失信行为,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五)协调联动。建立职能部门监管市场主体协同联动机制和权责一致的市场监管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管中发现不属于查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查处;发现市场主体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查处或者与相关部门共同查处;发现市场主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同时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谋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行业监管、分工监管、协作监管的要求,在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开展行政许可及履行许可后续监管职责的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联系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形成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实现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管总体效能的全面提升。
(三)信用信息共享。在建立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其他职能部门通过公示平台提供的监管信息,作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市场主体准入行为、经营行为和退出行为全过程监管的重要信息资源支撑,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堵塞部门之间监管漏洞,实施更高效、更有针对性的市场监管。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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