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2〕42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在矿业权出让中,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执行矿业权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逐步减少协议出让矿业权数量。

二、加快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进度,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批准矿业权协议出让申请。

三、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5年内不得转让。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外,投产不满5年不得转让。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程序另行报批。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沟通。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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