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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和孤儿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和孤儿养育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我市非省财政直管县(市)、区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700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为分散供养对象每人每年5000元、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年6000元,孤儿养育标准调整为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每人每月700元、机构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150元。省财政直管县(市)由当地政府自行制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备案。
二、执行时间
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新标准自2013年12月起执行,孤儿养育新标准2014年1月起执行。
三、资金负担
以上各类人员调整标准后增加的支出,按原渠道负担。
四、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认定和发放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作为践行群众路线实践活动具体内容,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调整2014年本级财政预算,并做好审批、复核和发放工作,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对标准调整前已经纳入保障范围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要按照新旧标准的差额相应的增发保障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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