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的通知

办字〔201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常委会议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决定从3月下旬开始到12月底,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从零开始”的理念

今年以来,我市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极其严峻。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在认真分析形势的基础上,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消极厌战情绪,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从零开始,从负数抓起”的理念,警钟长鸣,警示高悬,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全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深化安全整治,强化基层基础,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加大打击非法力度,规范安全生产秩序

(一)突出打击重点。当前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重点是工业企业未履行项目建设审批手续、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合法企业内部新建项目未依法履行项目扩建改造审批、未履行扩建改造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非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园区作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打击园区内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二)严格打击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迅速行动,对照打击内容,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方位的排查检查,集中开展打击非法活动,对排查发现的非法生产行为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县级政府对排查的非法生产行为要组织进行集中研究,针对不同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坚决措施,始终保持“打击非法”的高压态势。

(三)卡死打击责任。打击非法工作由县级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县、乡两级政府要切实落实责任,周密组织本地区的打击非法工作,要按照2012年“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打非职责。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行为。对群众举报的非法行为,接报部门要实行首办负责制,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采取坚决措施,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实施重点打击。同时,要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落实举报人保护措施。

三、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

集中整治期间,全市要紧紧围绕汲取事故教训,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集中整治。

(一)开展涉气安全集中整治。各级发改、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燃气管线、天然气门站、调压站、加气站和液化气储罐场站、供应站点等设施开展安全集中检查,要督促燃气企业汲取事故教训,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和用气现场管理,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用气企业要立即停产整顿,严防各类问题发生。燃气企业要落实对燃气用户安全检查、服务、宣传的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隐患;要强力整治违规建站和手续不全擅自投入使用的站点,坚决取缔和拆除违规建设的燃气设施,严厉打击非法充装燃气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要强力整治压占燃气管网问题,采取拆除、改造等多种措施,确保煤气管网安全运行。

(二)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集中整治。质监部门要严把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关,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消除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全隐患,特别加强特种设备启用和停用的过程管控,严防事故发生;要强化对未停产停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运行;对停产停用特种设备要认真组织验收,验收要严格条件、严格标准、严格程序,制定方案,责任到人、到具体设备,确保验收一个、合格一个、放开一个,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坚决取缔。

(三)开展民爆企业安全集中整治。工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会诊,逐项制定整改措施方案,认真落实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整改到位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予以关闭。要督促民爆企业加强对危险源和危险部位的安全管控,严格出入库手续,加强储存、运输管理,确保民爆物品安全。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和转供火工品行为,严防火工品通过各种渠道流失。

(四)开展矿山安全集中整治。安监、煤监部门要加大对煤矿生产矿井、基建矿井的检查力度,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双七条”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级政府要加大煤矿兼并重组工作力度,加快整合工作进度;要加强对停产整顿煤矿的检查巡查,对未经批准非法生产、借技改基建之机非法组织生产的,依法坚决关闭取缔。矿山县(市)政府要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顿,严格非煤矿山安全“三同时”审查,严把安全准入关;要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工作,严把验收关。安监部门要强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改进安全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依法从重处罚。国土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严厉打击越层越界开采和非法盗采。

(五)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公安消防部门要深入开展火灾防控行动和“清剿火患”战役,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把排查责任落实到村(居委会),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重点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区域“乱点”,严格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要督促工商企业和娱乐休闲场所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加强人员安全培训,搞好危险因素辩识,强化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应急保障措施。要重点加强对车站、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治,深化“四个能力”建设,消除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大火灾事故。

其他行业也要结合实际,明确整治措施,落实整治责任,扎实推进集中整治工作,严防各类事故,确保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稳定。

四、突出重点区域,建立园区安监机构,强化安全监管基础

(一)建立开发区(园区)安全监管机构。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都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其中,省级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为管委会副科级内设机构;市级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为管委会股级内设机构。

(二)开发区(园区)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新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一般为3-5名,由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内部调剂解决,人员由县级人事部门按照安全监管专业对口、基层工作经验优先的原则选调,确保各地开发区(园区)安监机构人员配备符合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由属地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加强对设立园区安监机构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建,确保在2014年3月25日前成立开发区(园区)安监机构,并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同时到位。

(三)开发区(园区)安全监管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开发区(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对辖区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

五、严肃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严肃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以此推动本地区“打击非法”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肃责任追究。在开展全市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中,对领导不重视,责任制不落实,安排部署不到位的;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措施不得力,不能及时督促整改的;对包庇纵容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对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以及发生责任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肃事故追究。在依照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究的基础上,要将事故单位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并责令其开展治理整顿,相关部门严格依照规定对其落实限制性措施。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相关部门要责令事故单位开展不低于3个月的治理整顿;对发生较大事故的,相关部门要责令事故单位开展不低于半年的治理整顿。事故单位治理整顿期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监管,明确专人实施重点分包,监督企业落实治理整顿措施,认真组织整改。

六、强化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是这次集中整治的责任主体,要成立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本行业“集中整治”行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突出打击非法和整治两个重点,制定具体的整治工作方案,要量化任务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卡死整治责任,确保整治实效。

(二)周密部署,营造氛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召开专门的动员大会,对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把集中整治的各项要求贯彻到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全覆盖,坚决消除死角和盲区。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集中整治”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按照“行业监管、直接监管”的原则,相关部门要督促企事业单位开展经常性的自查自纠,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自查自纠工作机制。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要在市级媒体上公开曝光。

(三)强化执法,消除隐患。要把强化执法作为“集中整治”行动重点,贯穿集中行动始终。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坚持把隐患当成事故看,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检查执法人员跟踪督办隐患整改,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落实整改。对检查执法中排查发现的隐患,执法人员要建立台账,记录隐患排查、整改、消号全过程,实行闭环控制。

(四)加强督导,确保实效。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集中整治的督导检查,从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组成督导检查组,督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集中整治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整治进展情况。同时,要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所督导县(市、区)和部门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开展暗查暗访,对在暗查暗访中发现基层存在的问题,在市级新闻媒体上曝光;对问题严重的县(市、区)和部门,市政府将进行警示约谈。同时,督导检查组要向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发出督办通知,督促其认真整改。

集中整治期间实行集中整治周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于每周五下午17时前将本地区、本行业集中整治开展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办要及时汇总情况,编发专报信息,反映经验做法,曝光反面典型。

2014年3月19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