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文号:安政〔2015〕17号
颁布日期:2015-07-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适应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需要。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促进城乡协调、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健全完善城乡一体的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断提高我市城镇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权益。紧紧围绕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尊重意愿,分类实施。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迫农民办理落户。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存量优先,引导增量。把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人员的落户作为首要任务,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有序引导人口流向。

——突出重点,统筹协调。以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城中村为重点,着力提高县域城市、城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增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经济集聚能力,推动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6%。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一)进一步放开市区落户条件。按照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在市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被我市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营企业等单位聘用满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按时交纳养老保险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可迁入。

2.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或依法从事个体经营,有合法经营场所及稳定住所(含租赁),并经工商部门注册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迁入。

3.放开我市毕业生入户的学历限制,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实行自愿落户的原则,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迁入。

4.在我市有常住户口并长期居住的公民,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随时办理迁入。同时取消直系亲属人员户口迁移条件限制,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年龄、婚龄、从业性质等限制。

5.凡在我市范围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合法产权的公民,房屋产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均可迁入。

(二)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凡在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县(市)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人员进城落户。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进城落户问题。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吸引各类人才、技术骨干和有贡献人员进城落户。合理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符合条件但无个人合法房屋产权的人员进城落户。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城中村和城郊村失地农民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三、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原有权益处置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要依法依规予以维护。积极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用益物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逐步推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量化落实到户。鼓励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探索集体收益分配权市场化的有效形式。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除婚迁投靠、依法收养外,我市的城镇人口、已征地农转非人员以及市外人员,向我市农村迁移,不享受我市农村的各种待遇。

(二)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就业保障机制。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免费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凭证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进城后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可以免费参加劳动预备培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援助服务。对自主创业进城落户的,可按政策规定参加创业培训;创业资金不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对象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机制。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住房保障政策。将有固定经营场所或稳定收入,且住房面积、收入水平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标准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所在地住房保障范围。对自愿退回宅基地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同等情况下可优先安排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四)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接受教育保障机制。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把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公共教育体系和财政保障范围,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保证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完善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创造条件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入园需求;随迁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享受学校所在地免学费政策。具有流入地初中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中考;具有流入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正式学籍的应届毕业生可在当地参加高考。各级政府要合理布局和科学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优先支持依据城镇规划布局调整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时要按标准和规范,配套新建或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并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入学、入园需要。

(五)完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机制。把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当地的失业保险;灵活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随迁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可参加迁入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城乡统一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均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将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加快建立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加快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步伐,实行外埠老年人与当地老年人同等优待优惠制度。

(六)建立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义务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要依法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落实同工同酬制度,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服务力度。鼓励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

建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各县(市、区)政府为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四、改革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符合迁移条件的居民可以在城乡之间迁移。建立完善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取消暂住证制度,建立实施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含安阳市区内人口相互迁移)到我市其他地方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公共服务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完善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计生、税务、民族、婚姻等人口信息,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支撑。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牢牢把握保障和改善民生这一根本目的,抓住重点、改革创新,彻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逐步消除城乡居民公共服务差别,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使人民群众切实享受改革成果,实现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领导,统筹实施。市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各县(市、区)要参照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

(三)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必须按照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要求推进。各县(市、区)既要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又要尊重客观规律、群众意愿,不搞指标分配,不搞层层加码,根据本地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承载力,科学制订符合本地实际和群众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迁移目标、任务、政策和措施,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分类分步实施,推动农民向城市有序转移,确保户籍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四)适度宣传,合理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上级宣传部门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宣传报道的要求,在全面把握、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的基础上,坚持“统一口径、适度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为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15年7月12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