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安政〔2010〕62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安政〔201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1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当前,大量的人口流动和迁移,给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新的困难和挑战,如两地信息不畅通、管理责任不落实;流动人口不能享受到均等服务,合法权益、奖励优惠政策得不到充分保障;部门协调机制和“一盘棋”格局没有真正形成等。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创新体制机制,以维权服务为主线,以规范管理行为、明确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责任为核心,以落实部门职责、推进综合治理为重点,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进行全面规范,统筹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问题,为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原则
(一)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的原则。
(二)以人为本,服务管理并重的原则。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将依法维权、利益导向、综合服务与管理结合起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坚持建立和完善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体制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健全“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研究制定“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
(四)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落实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同维权、同投入、同考核”。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责任制的原则。
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措施
(一)加强流出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1落实好“六个一”管理制度。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流出前免费进行一次孕环情检查、落实一项避孕节育措施、办理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一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发放一份服务指南、建立一份计划生育档案。督促流出人员按时参加流入地孕环情检查并通过网络和其它形式及时反馈信息。
2办理证明服务。成年育龄妇女离开户籍地前应到乡(镇、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当事人可委托他(她)人、村(社区)代办婚育证明,可实行邮寄。流出已婚育龄夫妻回户籍地办理第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户籍地应协助办理,不得拒绝。
3落实奖励优惠政策。依据《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精神,落实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家庭、特别扶助家庭等国家、省、市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4维护合法权益。严禁强迫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异地设立孕检站,禁止利用办理《婚育证明》和生育服务登记之际变相收费、搭车收费和其它一切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对流动人口身份证号码、避孕节育措施、人工终止妊娠等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应予以保密。
5落实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农业、扶贫、工青妇等劳务输出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应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惠政策,切实关怀和帮扶、救助留守家庭成员,逐步使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法律援助和社会救助等方面享有与现居住地居民同等的待遇,努力发挥行业优势,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各相关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完善制度,落实措施,加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技能培训,提高流动人口执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使流动人口在外出务工前了解和掌握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加强流入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1查验登记。现居住地应对成年流入育龄妇女所持《婚育证明》按时进行查验,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催办,限期补办,依据婚育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建档,纳入正常服务管理。查验工作应提倡通过“一站式”或上门服务等方式进行,也可由村(社区)民委员会代理向验证机构提交查验。
2技术服务。现居住地应定期组织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参加孕环情检查,并出具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在流动人口聚集区设置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推动药具管理体制改革,使流动人口能够便捷地获得免费避孕药具和技术服务。免费提供孕情、环情检查、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术、输卵(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为流动人口提供同等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服务,在流动人口中开展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活动,免费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妇科病普查服务,建立生殖健康档案。进一步建立完善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机制,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3生育服务。现居住地应为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办理一胎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奖励优惠。对在现居住地实行晚婚晚育的流动人口,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落实休假。对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流动育龄夫妻,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休假。
5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措施,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受理并及时处理有关侵权案件,保护流动人口相关合法权益。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参与拟订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负责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登记和各种相关证件时,了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及时通报流动人口暂住情况等相关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当地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服务体系,指导社区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信息采集、登记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流动务工人员信息统计、通报工作,指导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技能培训机构及时向流动人口提供劳务信息、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及时通报房屋租赁和建筑人员中流动人口基本信息,配合做好城市住宅小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为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及时通报流动人口生育分娩信息。工商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个体工商户中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协查并通报流动人口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证照时的《婚育证明》情况。其它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三)加强双向管理。
1宣传教育。流入地、流出地都要利用新闻媒体、人口学校、户外、文艺、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管理规定和要求、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以及计划生育科普知识,教育流动人口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2清理清查。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等相关部门与人口计生部门配合,每年结合春、秋两季“生殖健康进家庭”服务活动集中对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进行清理清查,对流出、流入人口进行全员信息采集,登录《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巡查走访,及时掌握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并将变动情况及时在《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和变更。
3信息通报与核查。流动人口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从业地和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和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通报与核查制度。通报核查内容包括《婚育证明》、生育服务登记、社会扶养费征收以及婚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基本信息。通报核查形式包括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等。
4省际协作。跨省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情检查等规定,已签订省际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签订省际协议的按《河南省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执行。逐步建立省际两地案件联合查办制度和协商配合事项登记制度,对案件查办情况、协商事项解决情况进行登记、督查,保障协作工作健康发展。
(四)完善区域协作机制。
拓展协作省份,丰富协作内容,完善协作机制。在巩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省内“一盘棋”的基础上,加强我市与泛长三角、环渤海和其它省外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等发达地区协作力度,通过签订协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沟通渠道、联合查处个案等形式,建立双方共赢的长效协作机制,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格局形成奠定基础。
(五)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
依据国家要求和基层需求逐步完善《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数据库的数据质量。努力实现《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与其它省际、相关部门系统的信息交换,实现信息共享。积极开展流动人口动态监测和信息综合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基层流动人口信息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县、乡两级明确专人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工作,配置专用办公设备,加强人员业务培训,落实人员相关待遇。
(六)加强城镇计划生育基础建设。
加强城镇计划生育网底队伍建设。在健全社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的基础上,要高度重视网底队伍建设,要按实际需要选聘好楼院(片)长、楼(街)长,明确职责,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待遇,稳定网底队伍;加强社区计划生育阵地建设,建设好健康检查室、图书室、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口学校,社区便民服务大厅要有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完善社区各项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社区宣传教育制度、健康检查制度、奖励优惠政策落实制度、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统计报表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物业管理企业要结合物业管理的特点,如实向社区提供封闭住宅小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协助社区做好封闭住宅小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七)加强都市村庄和城乡结合部村庄流动人口管理。
都市村庄和城乡结合部村庄是流动人口主要聚居区。加强村级计划生育队伍和阵地建设,完善各种服务管理制度。结合村民自治,明确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职责,制定奖惩制度,兑现奖罚措施。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八)加强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用人单位要依法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采集和通报计划生育信息,发放避孕药具,提供计划生育相关服务,自觉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加强各类市(商)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各类市(商)场要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队伍和网络,明确职责,完善制度,落实政策,配合办事处或社区做好商户及商户聘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十)积极探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积极探索我市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途径、方式、方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研究,探索协作内容、协作途径、协作方式,建立完善区域协作工作机制。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研究,逐步建立“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和“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督查范围;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小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进行联合督查、评估,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兑现奖惩;合理配置部门资源,监督各部门出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政策,保障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惠政策。
(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要配备相应专(兼)职工作人员;乡(镇、办)要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行政村(社区)也要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用人单位应依据流动人口规模、结构配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人员。明确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职责,落实待遇,建立绩效考评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应将全员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计划生育人均事业费投入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并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得到落实。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使用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三到位”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估。
(四)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监督考评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合理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内容、标准和指标体系。考核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宣传教育、信息管理、生殖保健、部门配合、权益保护及人财物保障等。拓展考评方式,通过调研、评估和考核等方式综合评定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对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市人民政府或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