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和全国、全省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安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落实。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提升救助保护水平,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

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参与,各部门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研究制定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政策和工作规范,组织培训,指导各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监督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及时安排返乡;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

宣传部门、文明办要有计划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宣传教育,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体系之中,倡导群众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关心、爱护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综治部门要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的职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并检查落实。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力和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庞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报或发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线索的,要在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核查甄别。要加强公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街面执勤部门协调配合,对巡查中发现的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要按照“谁发现、谁处置”的原则,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要会同民政、卫生、城管等部门做好街面救助工作,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积极协助接送返乡,办理户口登记手续,要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并派驻民警,协助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工作,要根据流浪未成年人医疗特点,合理确定定点医院,重点做好紧急危重疾病、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等疾病的医疗救治工作。要不断完善定点医院与非定点医院转诊制度,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定点医院要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提供及时、规范的医疗服务,绝不允许发生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救治的情况。对于拒绝收治流浪未成年人,或未及时采取医疗救治措施的定点医院,卫生部门要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积极发挥心理卫生服务的专业优势,对患有精神疾病、有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流浪未成年人进行医疗救治和行为矫治,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和康复训练等活动。

教育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其入学,对家庭特别困难的,按规定纳入“两免一补”范围,并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大力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义务教育和替代教育,负责指定学校和教师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文化教育、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教育模式,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的指导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积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认真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工作、工资、职称和福利待遇政策。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防范街头流浪未成年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在市区内繁华地段设立救助引导牌,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支持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要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支持救助机构的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生活救助、临时安置、教育矫治、医疗救治、返乡救助等运转需要。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

发展和改革部门要组织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发展规划,将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统筹考虑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的建设,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予以支持。

市政府法制办要组织好市政府有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的实施。

政府发展研究部门要组织研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中综合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研究报告和咨询建议,为重要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编制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编制的审核工作,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编制、有人员,能正常开展工作。

交通部门、火车站要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为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购买车票、接送流浪未成年人进出站、乘车等提供方便。

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对组织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诱骗、拐卖、残害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犯罪活动的法律监督,对组织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部门要依法为流浪未成年人其提供法律援助。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消除隐患,做好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预防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与流浪乞讨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民政部门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做好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

市人大法制工作部门要对司法机关及所联系的政府部门有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团委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组织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社工工作站,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志愿者“一助一”、“多助一”等活动。

妇联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深入开展“代理妈妈”等活动,倡导和推进社会热心人士支持、参与照顾和家庭寄养等安置工作,推动稳定、有效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残联要帮助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和“春雨行动”的资助范围,深入开展“红领巾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权益。其他单位和部门也要结合自身职能配合做好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工作。

四、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由民政部门牵头,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搞好统筹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救助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推动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大力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强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工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的建设。在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同时,逐步引进综合素质高、专业技能强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救助保护工作队伍中来。逐步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制度,聘用社会工作者,建立志愿者服务基地,探索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道路。

附件: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马林青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总召集人:高雁卿副市长

成员:马天福市政府副秘书长

牛国旗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储旭光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晨光市文明办副主任

谢琪市综治办副主任

王鸣鸿市编办主任

李志弘市民政局局长

侯合柱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贺晓清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卜德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义军市发改委副主任

黄锋一市教育局副局长

陈润超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智明市民政局副局长

李安清市司法局副局长

闫长青市财政局副局长

呼俊杰市人社局副局长

陈保安市交通局副局长

闫清海市卫生局副局长

宋子庆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常海平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谢昕宇团市委副书记

翟会双市妇联副主席

崔献文市残联副调研员

薛梅英安阳火车站副站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联系人:牛涣鑫,联系电话:2299852,电子信箱:ayshsw@126com),李志弘兼任办公室主任,马智明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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