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调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政办〔2010〕173号
颁布日期:2010-08-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调工作的通知

安政办〔2010〕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第576号令)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安政〔2009〕72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选调约4万名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选调配备,普查办负责审定培训。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选调工作。中央、省属驻安单位等有关单位要按照普查机构的安排及时选调普查人员。

二、城镇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从辖区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中选调。选调人数按各单位职工总数的15%选调。被选调单位必须按时完成选调任务。

三、农村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各县(市、区)根据普查任务的大小,按比例从农村干部、教师、离退休职工等人员中选调。

四、普查人员正式确定后,被选调单位不得任意更换,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要更换的,须经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同意。

五、选调普查人员从事普查工作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六、普查人员选调工作要于8月底前完成,9月开始进行业务培训,并转向入户摸底、登记等阶段性工作。

七、被选调的普查员必须具备政治素质高、事业心强、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等条件。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我市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调工作。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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