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安阳市随军家属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安阳市随军家属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政办〔201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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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安阳市随军家属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政办〔2010〕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双拥办制定的《安阳市随军家属就业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四日
安阳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双拥办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支持部队和国防建设,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新时期双拥工作的意见》(豫发〔2009〕13号)和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2009年第36期)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随军家属基本条件
驻安部队现役军官的家属符合部队规定的随军条件,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已在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随军落户手续,在安阳市区内无工作单位,并在部队营区内居住、生活的,申请就业安置或领取地方生活补贴。
二、安置原则
(一)坚持发放生活补贴为主,就业安置为辅的原则。部队军官家属随军后,原则以发放生活补贴方式进行安置。随军前有正式工作单位,随军后就业愿望强烈,采取就业安置方法。
机关、事业单位安置原则:随军前原是公务员的,在编制限额内,一般按公务员安置;原是事业单位的,在编制限额内,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协调安置在事业单位。正团职以上(不含技术职称)及荣立过二等功以上军官家属,在安阳市初次安置时,原则也可在事业单位进行安置。
企业安置原则:随军前原是企业职工的,原则在企业单位推荐就业,企业用工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发放生活补助原则:随军前无工作单位和原有工作单位就业安置有困难的,家属已在部队领取无工作生活补贴的,地方政府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助费。申请生活补助的随军家属,从领取生活补助费之日起视为已安置就业。
(二)坚持属地安置原则。驻军部队营房在市区的随军家属,由市本级负责就业安置或发放生活补贴。驻军部队营房在各县辖区内的随军家属,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就业安置或发放生活补贴。各县(市、区)人武部的随军家属原则由所在地政府负责就业安置。
三、安置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就业安置和生活补助条件的随军家属,需要就业安置或领取生活补助的,由军官和家属向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部队审核。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具体负责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和生活补助审核、呈报等工作。一是对申请就业安置和生活补贴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二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就业安置和领取生活补贴人员;三是对确定上报就业安置和领取生活补贴的军官及家属名单进行公示;四是部队政治机关以文件形式上报就业安置和生活补贴人员名单。
(三)地方审核。市本级负责随军家属安置和发放补贴的审核工作,由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双拥办组成审核审查组,确定就业安置和领取生活补贴人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领取生活补贴人员名单,原则上每年统计上报、审核确定一次,当年有效。
各县(市、区)负责的随军家属安置和补助工作,由各县(市、区)组织审核确定,报市双拥办备案。
四、安置方法
(一)工作安置。需要工作安置的随军家属,由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二)发放生活补贴。随军家属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由市民政、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原则上每半年发放一次。
五、相关问题处理原则
(一)申请领取生活补贴的随军家属,必须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人事代理,由市人事代理机构统一管理,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以及相关费用由部队负责。
(二)申请领取生活补贴的随军家属,原有工作单位的个人工作档案移交到市人事代理机构统一管理。无工作单位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建立自谋职业档案,统一管理。人事代理和档案管理费用由部队负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随军家属,不再列入就业安置或生活补贴范围:
1随军手续、证件等有关材料不全不实的。
2非初次提出就业安置或生活补贴的。主要是正团职以上和荣立过二等功以上军官家属,原来已进行过工作安置的,不能因职务晋升和立功再重复安置。
3已就业安置过,因个人不满意拒不到岗或自动离职的。
4军官已转业或调离安阳部队、自主择业退出现役的。
5在部队没有领取无就业生活补贴的。
6部队未按当地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给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
(四)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事业、机关、团体、中外合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组织,都有接收驻安部队随军家属的义务和完成市政府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随军家属。
(五)部队要严格把关,严禁弄虚作假。加强对干部、随军家属的监督管理,引导、鼓励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服从组织分配,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补助工作。
本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各县(市、区)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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