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安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政办〔2010〕134号
颁布日期:2010-06-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安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2010〕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制定的《安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安阳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

五保对象是农村最困难的群体。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与规范管理水平,稳步提升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是市委、市政府当前及以后要办好的十方面实事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全面提升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水平,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健全组织机构

(一)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组织

1民政部门是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的业务指导。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由县(市、区)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院务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

2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设立五保供养领导小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长(主任)任组长,民政、财政、卫生、教育、派出所等有关方面负责同志任成员。其主要任务是决策、管理、协调、监督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重大事项,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依法维护五保对象的生活权益和民主政治权利。

3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及成员经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及所有院民民主选举产生。

(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制度建设

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制定岗位职责、考勤、财务、学习、膳食、卫生、医务室、安全、生产经营、院民守则、工作守则、临终服务、环境绿化等管理制度,并将各制度张贴或悬挂在明显位置,并加强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规范人事管理

(一)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般由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组成。工作人员可以兼职,也可专职。

2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0。

(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长条件:热爱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政治素质高,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有一定管理能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

2服务人员条件:身体健康、热爱敬老养老事业、能吃苦耐劳、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

(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

1院长的管理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派,并接受县级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2)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长实行年度考核,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以上的,及时进行调整。

2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实行全员聘任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2)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面向社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

(3)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由院务管理委员会组织,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予以解聘。

(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待遇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县级财政解决。

2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提供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

3建立月薪自然增长机制,随当地生活标准提高而自然增长,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解决。

(五)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培训

1各级民政部门可在本行政区域选择条件较好的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作为培训基地或培训中心。

2对新任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院长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取得任职资格,提高管理水平。

3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

三、严格供养标准

(一)供养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查确认并发证的五保对象。

2本人自愿入院集中供养。

3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

(二)供养内容

1“保吃”:提供适合供养对象特点和身心健康的膳食。

2“保穿”: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按季节添置、更换衣被等生活用品,力求统一、整洁。

3“保住”: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条件的住房和家具。

4“保医”:有病及时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给予照料。

5“保葬”:按照有关政策妥善办理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

6“保教”:保障未满16周岁的供养对象接受义务教育。

(三)供养标准

1供养对象的实际生活不应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2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应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

(四)供养经费来源

1各级财政列支的供养资金。

2接受社会捐助的资金。

3院办经济创收的资金。

4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走访慰问资金。

5其他合法收入。

四、搞好生产经营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生产经营条件和场所,组织开展种植、养殖、加工、租赁、办店等多种生产经营项目,并成立相应的生产经营小组,合理分工,分类进行管理。

2组织身体健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供养对象开展适宜身体特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根据劳动强度和经济效益,适当付给劳动报酬,以调动供养对象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

3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要进行成本核算,专人专账管理,定期公示,接受供养对象监督。

4生产经营收入的用途:改善供养对象生活、再生产的投入、适当奖励参加劳动生产的供养对象、用于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内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

五、强化财务管理

(一)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财务人员

1会计、出纳分设,账目、资金分管。

2财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有一定的财务知识,需持有会计证上岗,严格遵守财务纪律。

(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账目管理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财务状况合理设置财务账目、科目。对用于行政管理、生活用品购置、生产经营等各项开支要分别设立相应的科目。

2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支的各项经费应具备合法的票据,并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

(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经费的审批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院长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

2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各项开支应由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并按财务管理规定程序审批。

3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一次性开支超过3000元的应经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必要时应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审定。

(四)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财务监督

1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向供养对象公布。

2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每月应向供养对象公布生活费开支情况。

3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支出购置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大额支出或大件物品应邀请供养对象代表参与购置,以接受供养对象直接监督。

4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应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财务开支情况进行一次审查。

六、加强村级“五保大院”管理

1本办法所指的村级“五保大院”是指在较大的行政村兴建的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点。

2村级“五保大院”的兴建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报市级民政部门备案。所需建设资金以村民委员会投入为主,县、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适当给予补助。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和资助村级“五保大院”建设。

3村级“五保大院”应设立管理小组,负责村级“五保大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4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供给生活费可参照当地集中供养标准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办法,尽快制定各地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办法,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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