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40条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40条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 文号:鹤政〔201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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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40条的通知
鹤政〔201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40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完善相应奖励优惠政策,努力构建多元化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鹤壁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40条
为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部门配合、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在归纳既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制订鹤壁市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40条。
第一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不低于840元。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第二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含合法收养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9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第三条生育关怀抚慰金制度。女方48周岁以下,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独生子女残疾三级以上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每人每年发放抚慰金600元,直至第二个健康子女出生。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子女满14周岁前,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政府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资金来源和管理发放按《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执行。
第五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制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中,独生子女父母有一方死亡、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其父母另一方再婚前,每年救助12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独生子女父母意外伤残,经有关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年救助12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手术并发症按《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每年救助不少于300元至并发症治愈之后终止。县区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人。
第六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或夫妻一方已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政策内双女户家庭,女方年龄40周岁,男方年龄45周岁的,参保人员由人口计生部门统一组织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按照《鹤壁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鹤政〔2008〕2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每人每月不少于2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第八条农村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多分1人份的优待。
第九条为计划生育家庭安排实施沼气应用推广项目。
第十条在安排扶贫雨露计划培训时,优先安排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第十一条对计划生育家庭成员优先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家庭成员凭县、乡镇(街道)提供的相关证明,优先参加劳动技能培训,并适当减免培训费用。
第十三条对从事养殖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免费供应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苗。
第十四条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提供和使用抗旱设施,优先灌溉农田。在项目实施范围内,合理规划的基础上,优先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兴建机井和水利工程,在人畜饮水、小流域治理、改善灌溉条件等方面优先安排计划生育户。
第十五条免费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林业生产新技术,优先为其推荐新品种。
第十六条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给予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维修服务。
第十七条对纳入低保救助范围的计划生育家庭,实行高于当地标准的低保救助政策。
第十八条对计划生育家庭属于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全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医疗救助。对于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予以及时困难救助。
第十九条退伍军人安排工作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独生子女。
第二十条免费为农村育龄妇女开展四项手术,并为其免费办1份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平安保险。
第二十一条开展优生促进工程。在国家和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县区,让计划生育夫妻享受出生缺陷干预优惠政策,需配套的资金按国家有关政策分级负担。
第二十二条开展生殖健康服务,每两年免费为农村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殖道感染普查普治,费用由县、乡分级负担。
第二十三条免费为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提供优生优育咨询、围产期保健咨询、更年期保健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含流动人口)的子女在入托、入学、升学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报考本县区高中时,给予照顾10分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建房或办企业、建厂房,工程报建、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审图、档案归存、咨询服务费用减免10%。
第二十六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农村建住宅办理房产手续时,减免10%的登记费。
第二十七条同等条件下优先为城镇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廉租房。
第二十八条在推广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上,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九条在实施“春蕾计划”中,优先救助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子女。
第三十条在开展家庭评先评优活动中,将计划生育列为参评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一条在开展对城镇特困职工送温暖、日常救助、子女助学等帮扶活动中,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家庭。
第三十二条对当年考上本科院校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农村贫困独生子女家庭的子女优先予以资助,且资助标准高于其他人员20%。
第三十三条在希望工程救助家庭困难学生时,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子女优先予以资助,且资助标准增加30%。
第三十四条在开展农村“三下乡”活动中,优先为计划生育家庭发放科普图书、致富资料。
第三十五条在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在建住宅办理土地手续时,登记发证费减免10%。
第三十六条在推荐安置残疾人就业和提供就业培训服务时,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家庭残疾人员,并为计划生育贫困残疾人家庭提供适当的帮助。
第三十七条优先优惠为有康复需求的计划生育家庭残疾人员提供适宜的康复服务,配发适宜的辅助器具。
第三十八条在征兵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对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优先确定征兵对象,优先予以定兵。
第三十九条优先为计划生育经济困难家庭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十条各级金融机构优先为计划生育家庭办理低息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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