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鹤政办〔2010〕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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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鹤政办〔2010〕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157号)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我市加快两个构建、实现率先崛起的扎实推进,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以及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我市流动人口呈增长态势,对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流动人口年龄构成轻、居住分散、流动性强,加之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流动人口计生工作服务管理不到位,造成流动人口意外妊娠、超生现象时有发生,成为我市稳定低生育水平的薄弱环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探索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和方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
(一)完善宣传服务制度。各县区要整合宣传资源和力量,通过多种途径,深入开展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宣传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艾滋病防治等知识,引导、支持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逐步转变流动人口的生育观念,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营造群众参与、关爱流动人口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流动人口全员信息采录制度。按照“完整、准确、及时”的要求,落实相关人员工作责任,实现流动人口信息的实时采集、及时更新,形成“适时采集、动态监测、综合分析、科学决策”的流动人口信息统计监测体系。市人口计生部门要坚持对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进行季度抽查、通报;县区坚持月指导审核通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坚持月排查建档录入、反馈;村(居)委会坚持信息月采集上报工作。
(三)完善和落实免费技术服务制度。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要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提供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现居住地要采取不同方式,向流动人口普及生殖健康知识,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免费的生殖健康服务和妇科病普查服务。现居住地要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运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向户籍地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四)完善和落实奖励优惠制度。户籍地要对流出人口依法落实常住户籍人口应当享受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现居住地要对晚婚晚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流动人口落实休假制度,帮助流动人口解决就业、就医、定居、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有条件的县区对流入居住地一个月以上并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逐步实行住院分娩救助制度。
(五)完善便民维权服务制度。各县区要公开人口计生部门维权电话,公开辖区内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地址、服务项目和联系电话,在人口计划生育网站设立投诉信箱,畅通“12356”阳光计生热线,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地,设立标识明显的避孕药具、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和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严禁各种强令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借办证或签订合同之机违法收费等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规范和完善生育审批制度。流动已婚育龄夫妻拟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户籍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合提供当事人流出前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自办理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服务办理情况通报当事人户籍地乡镇(街道办事处)。
(七)完善和落实户籍地服务管理制度。户籍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为外出流动成年育龄女性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上门办证,或委托村(居)委会办理。做好流出人口的登记管理和宣传教育,做好流出人口计划生育跟踪管理和延伸服务,制定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措施,加强对流动人口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帮助计划生育留守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八)完善和落实现居住地服务管理制度。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经常性工作范围,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在育龄女性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应及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其信息录入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对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现居住地可探索通过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将无证人员信息及时通报户籍地,户籍地经核实后为其代理补办。村(居)委会要协助乡镇(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制度,建立流动人口生殖健康档案,实行跟踪服务。对于租房购房的流动人口,采取“以房管人”的办法,落实房东责任制,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居)委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九)落实和完善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度。各县区要将辖区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产业集聚区、住宅小区、商业街等都纳入属地管理的范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特别要把流动人口、人户分离人员、下岗职工等特殊人群作为加强服务管理的重点。各企事业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家属和单位(包括家属区)内其他容留人员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并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十)规范和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其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按照其户籍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征收,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原则上按照户籍地征收为主、现居住地协助配合的方式进行。对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十一)完善和落实齐抓共管综合治理责任制度。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措施,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受理并及时处理有关侵权案件,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参与拟订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合理分布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在办理流动人口有关登记和各种相关证件时,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督促流动人口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及时通报流动人口暂住情况等相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做为重要内容,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强化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信息的采集和登记管理工作,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与人口计生部门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婚姻登记时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财政部门负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按时间进度及时划拨,确保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正常运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劳务信息引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工作,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相结合,做好流动人口就业培训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物业服务企业要协助社区做好管理小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清理清查工作,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购(租)房流动人口和流动建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卫生部门要向流动人口提供妇幼保健、生殖健康服务,及时通报流动人口生育分娩信息。工商部门要配合做好个体工商户中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协查并通报流动人口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证照时的婚育证明情况。
(十二)建立和完善部门协调和通报制度。各级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暂住登记办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验证、技能培训、劳动就业、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共享,提高综合服务管理效能。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县区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情况,解决问题。
(十三)建立和完善区域协作制度。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要建立两地案件查办制度和协商配合事项登记督查制度,对案件查办情况、协商事项解决情况进行登记、督查。根据流动人口的规模、流向、趋势等情况,加强与相关区域合作,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区域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拓展协作模式,丰富协作内容,实现流动人口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各县区要学习借鉴外地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创新区域协作机制,提升流动人口服务水平。
三、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措施
(一)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流入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服务管理范围,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完善服务管理网络。各县区要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人员和经费,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要明确专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服务管理工作。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主体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真正把计划生育服务延伸到社区,落实到户,服务到人。
(三)完善目标考核责任管理机制。市、县区计生部门要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内容、标准和指标体系,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计划生育年度专项督查范围,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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