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0-05-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开封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

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现就建立开封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管理及实施部门

临时救助主要是指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患重大疾病、突发性灾害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市民政局为我市临时救助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内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二、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的范围为具有当地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覆盖范围之外,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遭受突发性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150%的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遭受突发性灾害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临时救助的标准

实行临时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种类等因素,结合当地财政投入状况,合理确定分类救助标准。按照每个救助对象一个年度享受一次临时救助原则,救助金额一般掌握在当地低保标准的两倍以上十倍以下,城镇居民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农村居民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平均补助标准计算。具体救助标准和方式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因各种突发性灾难和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救助标准可适当提高。

四、临时救助受理和发放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当事人)或受委托的其他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同时出具遭遇突发性灾难等相关证明(说明)材料;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自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张榜公示、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

乡镇(街道办事处)自接到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县、区民政部门;

县、区民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突发性灾难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可由县、区民政部门直接办理实施救助,救助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五、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捐赠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财政按上年度城乡低保资金支出总额2%的比例列支本年度救助资金预算,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分别承担。市、县(区)民政部门、社会慈善组织每年接收的捐助资金,列支一部分作为临时救助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专项资金援助由市、县(区)民政部门统一接收,全额纳入临时救助资金。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县、区民政部门发放,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临时救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评议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管,确保救助资金合理使用。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追回冒领款物,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应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县、区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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