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

洛政〔2012〕128号

洛阳新区、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精神,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推动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牺牲个人和家庭利益,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贡献,政府应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补充的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在经济上给予计划生育家庭适当的补偿,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引导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福民强市”目标的必然要求,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努力开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不断推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近年来,国家、省高度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利益导向政策,各级、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对户籍在我市辖区的居民,再实施以下利益导向政策。

(一)坚持现行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1.农村双女家庭绝育奖励。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后,自愿及时采取绝育措施的家庭,一次性给予500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受术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负担。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资助。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和政策内双女家庭,资助1人份的参合费个人缴纳部分。夫妻双方均参加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负担;夫妻只有一方参加或离异、丧偶的,由参加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负担。

(二)调整部分现行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符合政策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当年度年满55周岁且不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发放600元奖励扶助金;当年度年满60周岁的,纳入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宜阳县、洛宁县、汝阳县、嵩县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60%和40%;其他县(市、区)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2.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符合政策生育或收养,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女方1933年1月1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49周岁的夫妻(离异或丧偶的,本人在1933年1月1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49周岁),每年发放特殊困难家庭救助金。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和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一级残疾的,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二级及以下残疾的,每人每年发放1000元。此前男方已被确定为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但女方未满49周岁的,男方可继续享受。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3.农村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对符合政策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被确定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五保”对象,1933年1月1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发放600元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

(三)新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政策

对符合政策生育,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未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养老补贴。西工区、涧西区、老城区、瀍河区、吉利区、高新区、洛龙区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负担30%和70%;其他县(市、区)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切实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保障工作

(一)建立利益导向政策决策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时,应当征求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做好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在实施普惠政策时要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

(二)建立利益导向政策组织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利益导向机制作为一项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工作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协作办事机构,构建“党政主导、部门参与、职责明确、保障有力”的工作格局。

(三)建立资格确认机制。各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增对象进行资格确认;对上年度享受对象进行年度审核,不符合继续享受条件的,按规定退出。市人口计生委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利益导向政策享受对象确认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抽查评估。利益导向政策享受对象的确认条件、确认程序由市人口计生委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意见》另行制定。

(四)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对利益导向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调查研究,并适时调整利益导向政策资金发放标准;对规定由各级财政负担的资金,要足额列入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本《意见》制定的利益导向政策(参合费资助除外)所需资金,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发放。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金融部门负责将资金按时打入对象储蓄账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利益导向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实施全程监控。

(五)建立政策公开机制。各级、各部门新出台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都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县、乡、村三级均要设立利益导向政策公开栏,向群众公开利益导向政策的确认条件、确认时限、资金发放标准等内容;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要定期向群众公开。

(六)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定期组织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研究解决。要将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范围,对利益导向政策公开情况、对象确认准确率和及时率、政策落实率进行考核评估。

(七)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拒不落实利益导向政策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落实过程中,弄虚作假、非法设置前置条件、玩忽职守、索取或收受对象财物和截留、挪用、贪污奖励资金,造成对象漏报、错报、工作延误和政策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洛阳市制定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洛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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