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洛政办〔2013〕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市民政局、财政局制定的《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洛阳市民政局洛阳市财政局
(2013年4月22日)
为保障我市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根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3〕65号)精神,特制定如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
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330元,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300元。全市城镇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差水平达到不低于205元,各县(市、区)可酌财力、资金结余等情况适当提高补差水平。
(二)农村低保
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860元提高到2100元,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560元提高到1800元。全市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水平增加12元,达到不低于99元,即分类施保水平分别达到一类119元、二类99元、三类79元。
(三)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城市区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720元,县(市)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240元(集中供养标准一律不含敬老院日常运行经费);各县(市、区)分散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220元。
二、时间要求
(一)提标时间
根据我市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高和近期物价变化情况,此次调标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起。
(二)完成时限
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提高和上半年资金补发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做到“三加强三严格”,确保此项工作全面及时按要求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同,确保按时限、按要求完成提标工作,真正把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对低保、五保政策的宣传,使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同时,要不断完善常年公示制度,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三)严格认定审批。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精神,凡新审批低保对象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要求执行。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所要切实履行受理、评议、审核、公示等方面的职责,建立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加大对备案对象的管理。
(四)严格资金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不能因为财政资金不到位而影响救助金的发放。财政、民政部门要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加强对低保和五保对象资金筹集使用等方面的监管,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发生,确保专款专用、管理规范。
(五)严格配套服务。按照国家和省“十二五”规划和《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3〕65号)要求,要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努力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2013年,各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要达到47%,“十二五”末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以上。
(六)加强督查。加强对各县(市、区)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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