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洛政办〔2010〕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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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洛阳市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民政局,洛阳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民政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七定”规定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组织指导全市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主管双拥、优抚和烈士褒扬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审核报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评残工作;指导全市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军休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五)组织、协调全市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情预报,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承办全市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区优惠政策。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我市困难群体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用款计划,适时提出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
(七)承办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修订行政区域规划,拟定全市地名管理法规并监督、组织实施;承办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组织、协调、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省政府、省民政厅下达的与接壤市的边界勘定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县(市、区)间的行政边界纠纷。
(八)拟定全市城乡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服务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负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进行换届选举,负责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加强和推动村(居)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九)制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负责老年人、五保户、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和涉港、澳、台地区及华侨的收养儿童工作。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和各类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企业资格的审查、报批和企业人员安置变更认定工作;指导城乡福利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指导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就业工作。
(十)制定地方性婚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全市涉港、澳、台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审批、管理全市婚姻服务中介机构;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被救助人员的教育、管理、返送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协调全市救助管理工作。
(十一)拟定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三)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负责民政系统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有效、依法妥善地处理好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好上访人的合法权益;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县(市、区)对全市复员退伍军人来信来访处理及稳定工作,对省、市复员退伍军人问题工作小组交办的有关案件进行督办、督查,及时向工作小组报告工作和结案情况。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内设1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协调有关科室草拟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全市综合性民政会议的会务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及有关表彰工作;负责目标管理、督办、查办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政务信息、印鉴管理、机要保密、档案、安全、文印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相关新闻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协调各科室的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拟定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组织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评比表彰;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复议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全市社团管理工作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
(三)优抚科
贯彻执行国家抚恤优待法规政策,完善优抚制度;负责全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优待、补助政策的落实,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办革命烈士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的伤残鉴定和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全市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工作。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负责全市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指导县(市、区)做好1983年前接收的易地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管理办法,指导全市移交地方管理的军休干部休养所(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落实军休干部、军工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协调各有关部门,负责军休各项经费的分解下达,并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军休医疗保健的协调;负责全市无军籍职工安置计划的审核、下达。协调指导各军休所的工作。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
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及伤病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贯彻执行接收安置政策,与有关部门协商共同拟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承办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及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费的申报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监督用人单位按时完成安置计划,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协调指导市军事供应站、市军人接待站、市军人转运站的供应保障和管理工作。
(六)救灾科(洛阳市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市抗灾救灾有关政策法规并指导实施;组织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全市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
(七)社会救助科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相应的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城乡低保、农村五保户供养及敬老院建设、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的贯彻落实;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资金用款计划,适时提出调整五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家庭标准的意见;负责对各县(市、区)敬老院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对各县(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低收入家庭认定和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检查和行政复议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和临时救助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负责1957年年底前参加工作、1962年下放的符合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文件)文件规定的“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审批工作。
(八)基层政权和社会建设科(洛阳市村民自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洛阳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提出改进和加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拟定加强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并实施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进行换届选举;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村(居)民自治、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市村民自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定加强全市社区建设的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并实施社区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市城乡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全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指导全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社区工作者的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指导社区居委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承担市社区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区划地名科
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及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研究全市行政区划总体布局;拟订设市、设镇预测规划;承办乡镇(办事处)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监督检查行政区划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承办市级边界线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县级边界线维护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县(市、区)间的边界争议;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工作,参加全国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推广并监督全市标准化地名使用;负责公开出版地名书刊上地名的审查工作。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儿童收养、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有关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收养工作,承办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拟订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管理市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指导福利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工作;监督对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慈善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残疾人特殊教育和康复工作;负责对市社会福利院、市第二社会福利院、市按摩医院的业务指导工作。
(十一)社会事务科(洛阳市人民政府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办公室)
拟定全市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具体承办全市涉港、澳、台地区的婚姻登记工作;负责婚姻证件的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加强公墓管理;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工作;指导市婚姻家庭服务协会、市殡葬协会工作。
(十二)老龄工作办公室(洛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宣传贯彻党和政府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加强对老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负责全市养老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指导基层老年协会工作,负责老龄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敬老模范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负责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指导社会化养老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规划财务科
负责民政事业费、行政经费及其他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系统基建、物资、政府采购的规划和指导工作;管理局机关并监督、指导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和使用;负责研究拟定全市性民政财务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民政财务制度并监督执行;检查监督民政事业费和其他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民政业务统计工作;负责指导局属单位的会计管理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科(机关党委、社会工作科)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劳资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民政系统干部教育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基层领导班子的考核、考察及后备干部的选拔、推荐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职称评定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表彰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科级单位的党务、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十五)信访科(首问服务科)
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及县(市、区)对全市复员退伍军人来信来访处理及稳定工作,对省、市复员退伍军人问题工作小组交办的有关案件进行督办、督查,及时向工作小组报告工作和结案情况。负责民政系统信访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协助有关科室和单位及时有效、依法妥善地处理好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好上访人的合法权益。
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洛阳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双拥办专职副主任1名)。
六、审办事项
(一)地方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批
1.设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2.工作程序:(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筹备的全部有效资料后,经审查,按照相关程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当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成立的全部有效文件后,经审查,按照相关程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2)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根据预先核准的名称向登记管理机关上报材料申请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资料后,经审查,按照相关程序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
3.申报资料:(1)社会团体。筹备(成立)申请和可行性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的筹备(成立)批准文件;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会员名单;验资报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场所使用权证明;章程草案。(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和可行性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举办者、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验资报告;执业人员资格证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章程;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办理时限:(1)社会团体,90日内办结完毕(筹备60日,成立30日)。(2)民办非企业单位,60日内办结完毕。
5.承诺办结时间:(1)社会团体,自发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2)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发放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审查、报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豫民明电〔2007〕23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福利企业发展的意见》(洛政〔2007〕6号)。
2.工作程序: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书》;县(市、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派两人以上进行实地考察,写出调查报告,合格的报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民政局窗口;市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接到材料后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报省民政厅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单位并说明理由。
3.申报资料:《河南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书》一式五份;企业营业执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企业所有在职职工花名册和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上月工资的凭证及复印件;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职工缴纳上月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工资表;残疾职工上岗工作基本设施情况表;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由两人以上签名的实地调查报告。
4.法定办理时限:(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7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报省民政厅审批。(2)福利企业申请残疾人变更事项,5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6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报省民政厅审批。(2)福利企业申请残疾人变更事项,4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审批
1.设定依据:《社会福利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9号令)、《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60号令)。
2.工作程序:申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的组织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审批机关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申报资料:(1)筹办阶段。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2)实施阶段。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民政部门发给的筹办批准书;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4.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
1.设定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2.工作程序: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申报资料:申请书;填写《兴办殡仪服务站或骨灰堂申请表》。
4.法定办理时限:20日。
5.承诺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建设公墓审核
1.设定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2.工作程序: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市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核后报送省民政厅;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申报资料:申请书;填写《兴办经营性公墓申报表》;出具土地、规划部门意见。
4.法定办理时限:20日。
5.承诺办结时间:7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办事项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
1.设定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度退伍安置工作的通知》(洛政〔2007〕84号)。
2.办理程序: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根据当年安置任务、企业单位职工人数和事业单位空编情况共同拟定安置计划;将安置计划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下达安置计划;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拟定的安置计划要科学合理,分配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分配方式应体现“双向选择”原则,照顾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人员的志愿,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二)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及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发放
1.设定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洛政办〔2004〕12号)。
2.办理程序: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汇总本年度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和自谋职业人员数量、资金数额报市财政局(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市财政局审核,并按时将市财政承担的资金下拨各区;各区发放。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和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洛政办〔2004〕12号)的要求办理。
(三)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
1.设定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6〕126号)。
2.办理程序:驻洛各部队政治部门拟定本年度安置对象名单;洛阳军分区政治部和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事业单位空编情况和企业职工人数制定年度安置计划方案报市政府;市政府下达安置计划。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6〕126号)文件规定办理,违反规定办理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前救助
1.设定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06〕132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全市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07〕151号)。
2.办理程序:大病医前救助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县级以上定点医院会诊小组和主管院长签署确诊及治疗费用意见;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认定;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同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照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发放救助金。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06〕132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全市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的通知》(洛政〔2007〕151号)文件规定办理,违反规定办理者,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社会保障群众反映突出问题报告制度。
(1)认真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保险救助、农村五保对象、灾区群众及流浪乞讨人员管理服务等社会保障工作,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调查,整理详实的调查报告,按照政策法规提出解决意见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2)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社会救助方面的突出问题做好记录反馈,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属于县(市、区)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协调县(市、区)抓紧解决,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民政局;属于国家现有社会救助政策之外的突出问题,由市民政局及时对反映问题进行调研,并将解决意见及建议上报市政府或省民政厅,并按照上级决策进行落实。
(3)督促落实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在流动人员较集中的火车站、龙门等处设置救助引导牌,公布救助电话、路线等,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及时送往医院救助。对强制救助及打骂、体罚流浪乞讨人员的现象,及时调查,并按相关规定查处,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4)按规定下拨各类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监督各县(市、区)对建房对象的公示到位情况、资金到户情况、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重建方案执行情况,保证灾民的倒房重建按期完工,确保灾区群众安全过冬。
(5)严格遵循救灾款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在发放过程中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救灾款使用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完善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全市范围内捐助款物的调剂、分配、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严格规范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发放制度。
(7)每个季度组织相关人员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落实情况进行走访调研,对未按上级要求解决的突出问题,要列入信访工作每周一报,责成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及时跟进落实,千方百计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
(8)每月5日收集汇总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对本辖区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及意见,对反映较为集中的共性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个性问题按政策处理。
2.百岁老人统计报告制度。
(1)各县(市、区)要随时掌握百岁老人的数量变化情况,逢双月的28日前,将百岁老人的新增或自然减员情况报市老龄委办公室。
(2)统计报告内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详细地址、健康状况、办证情况、死亡时间。
(3)落实百岁老人敬老补助规定。对辖区内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敬老补助费,条件好的地方可适当多发,补助费实行货币发放,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4)各县(市、区)老龄办要掌握每位百岁老人的生活、健康、就医、子女赡养等基本情况,每年为百岁老人免费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3.救助资金违规现象报告制度。
(1)加强对救助资金运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加强救助资金管理,落实管理措施。对玩忽职守,造成救助资金流失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每季度或单位主要领导变动时,对单位帐目进行审计,发现问题,责令单位立即整改。
(4)督促各项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各类民政对象手中,对拖欠、挪用、克扣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相关单位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
4.涉及军事敏感事项报告制度。
(1)处理军地军民矛盾,坚持“团结—协商—团结”的原则,军地双方本着互助互利、互谅互让、严于律己的精神,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
(2)军地、军民发生矛盾纠纷等突发事件后,双方应采取克制态度,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弄清原因,协商解决。
(3)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困难时,部队当事者迅速上报直接上级和军分区政治部,地方当事者向上级组织和市双拥办报告。军分区政治部和市双拥办视情况进行协调解决。
(4)市双拥办和军分区政治部接到军地矛盾纠纷事件报告后,应充分听取当事双方意见,查明真相,依法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视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和军分区,适时召集当事双方通报调查处理结果。
(5)地方要充分理解部队、支持部队,未经军分区、市双拥领导小组同意,严禁向部队硬性摊派出动人员、车辆和缴纳经费。
(6)驻军自觉维护人民军队的形象,尊重地方党委、政府,建立良好的军政军民关系,避免矛盾,预防各种纠纷发生。
(7)驻洛部队要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建设,参加抢险救灾、扶贫帮困、科技助民等活动。
(8)市双拥办要切实督促和检查各县(市、区)优抚安置政策落实,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军民共建和创建双拥模范县(市、区)活动。
5.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本部门严格以“七定”规定为依据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2)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和改变职能、职责的,及时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重新明确;
(3)在履行职能、职责发生矛盾时,要主动与职能出现交叉的市直单位协调协商,以大局为重,摆正利益和矛盾关系,协商一致的,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在相互协调时,要以服务于改革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基层群众为指导思想,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的“两转两提”为重点;
(5)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要及时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告,由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明确;
(6)职责不清事项实行立即上报制度。
6.洛阳市灾情报告制度。
(1)一般灾情的处置。一般灾情,乡级政府必须在灾害发生2小时以内从电话、网络、传真报告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同时报告市民政部门,并以文字形式说明受灾区域、受灾面积、受灾人口、灾害损失程度以及县(市、区)、乡(镇)政府和民政部门采取的措施。
(2)突发性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处置。突发性特大、重大自然灾害一般指辖区内发生洪涝、地震、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人民群众的生命受到侵害,死亡人数1人以上,受伤人数5人以上的自然灾害。①初报。村、乡级负责人要在灾害发生第一时间迅速通过网络、电话、传真上报县(市、区)政府(包含灾害地段、时间、损失程度等),情况严重的可同时越级上报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务必在灾情发生2小时内上报市政府,情况严重的可越级上报省政府。②核报。对于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乡、县两级政府要确定专人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随时报告。在灾情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天上午9:00之前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
(二)局机关内部工作制度
1.局党组会议制度;2.局长办公会议制度;3.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4.机关财务管理制度;5.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6.机关廉政建设工作制度;7.机关信访工作制度;8.机关调查研究工作制度;9.机关考勤制度。
九、目标责任
(一)机构基本目标
1.抓好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审工作,加快发展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查处非法民间组织和民间组织非法活动,力争使民间组织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保持在全省前3名;
2.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登记管理工作,落实老年优待规定,力争老年优待工作居全省前列;
3.完成福利彩票发行任务,力争福利彩票发行量居全省前3名;
4.巩固殡葬改革成果,提高人性化服务水平;提高婚姻登记服务水平,合格率达100%;
5.落实双拥优抚安置政策,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
6.做好救灾救济工作,加强救灾装备、物资储备,确保“四有一不”(有衣穿、有房住、有饭吃、有病能医、不因灾造成学生辍学)目标实现;
7.加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力度,做到“应保尽保”;
8.加强敬老院建设,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力争集中供养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做到“应保尽保”和“按标施保”;
9.做好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建设平安和谐的边界;
10.深化社区建设,推进村民自治,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
11.政风行风评议在全省同行业和市直各部门中排名靠前。
(二)承诺责任事项
1.认真为群众办的实事。
(1)新增农村低保对象1万人,不断扩大农村低保履盖面;
(2)加强敬老院建设,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供养率保持在40%以上;
(3)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巩固和完善城乡困难群众补充医疗救助成果;
(4)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认定实施工作;
(5)加快农村困难群众草房、危土窑洞和危土坯房改造工程;
(6)认真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满意率达100%。
2.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
认真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章制度,对中层以上干部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做好廉政谈话、廉政考核和民主评议工作。加强对职工廉洁自律教育,提高全体职工廉洁从政自觉性,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勤俭节约,克己奉公,严肃工作纪律,恪守工作职责,形成纪律严明、廉洁勤政的良好风尚。
3.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网;
(2)加强安全教育和预防,抓好事故隐患整改治理,认真查处各类安全事故;
(3)严格车辆管理,严格控制各类伤亡事故,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4)认真抓好干部职工思想教育和安全常识教育,筑牢安全思想防线,提高防范意识。
4.认真履行信访稳定责任。
(1)建立健全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2)承办、协调和处理信访事项,信访案件办结率达到95%以上;信访事项立案率达到100%;
(3)信访案件重访率不超过13%,重信率不超过20%;全年不发生赴京赴省集体上访;不发生异常上访事件;
(4)网上诉求回复率达到100%。
5.认真履行文明创建责任。
(1)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创建工作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2)建立健全制度,强化目标管理,努力提高基础性、经常性创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3)深化“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创新型”机关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创新和丰富民政文化,不断提高创建文明单位的层次和质量;
(4)借鉴吸收经验,丰富创建内涵,以创建工作推动民政工作上质量上台阶,促进民政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
6.认真履行提高效能责任。
(1)对市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2)对于市委、市政府的督办事件,有时间要求的,按要求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企业和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必须做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7.认真履行部门合作责任。
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努力做到与其他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实现协调联动服务,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而造成的重复劳动、无效劳动、低效劳动。参与需多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要主动沟通、主动协调,当职责不清发生矛盾时,及时报编办甄别区分。
8.认真履行机关文化建设责任。
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创新型”机关为目标,按照“和睦、合作、合拍、和谐”的要求,营造机关文化,提高机关效能,激发机关干部想事、谋事,干事、干成事的敬业精神,培养机关干部勇于创新、敢于负责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机关服务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大力弘扬机关主流文化,努力建设民本文化,树立“人民为大”、“以民为本”的理念;建设效率文化,提倡“崇尚行动,雷厉风行”;建设协作文化,提倡“直接沟通,拒绝繁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建设责任文化,领导问责,出现问题找原因,找出原因查责任;建设绩效文化,拒绝拖延,拒绝笼统,拒绝敷衍塞责,关注结果,赏罚分明;建设用人文化,坚持民主用人,讲绩效用人,在主战场考核人,依靠全员选干部,考核执行力提干部;建设爱心文化,提倡“相互尊重,相互鼓励,乐于分享,共同承担”;建设廉政文化,倡导自觉自律,主动接受他律,为职工干事创业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持和智力保障。
十、其他事项
(一)洛阳市民政局挂洛阳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承担洛阳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洛阳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主任由副县级领导干部担任。
(三)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四)洛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
(五)洛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具体工作由区划地名科承担。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一、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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