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 文号:漯政[2009]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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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漯政[2009]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不断提高城乡特困群众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决定从2009年第三季度起,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区(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经济开发区)由原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210元。临颍、舞阳两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本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40%自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
二、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县区、乡镇(街道)由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并建立相应机构,抽调人员,夯实任务,明确责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城乡低保提标扩面的复核认定工作,确保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市、县区民政部门要成立督查组,负责督促落实。
(二)规范操作程序。城乡低保制度是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一项惠民工程,其实施效果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个人申请、群众评议、乡镇审核、县区审批、三榜公示等制度,切实做到低保政策、低保对象、低保标准、低保水平四公开,随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严防“暗箱操作”、优亲厚友等不良现象发生。
(三)实施动态管理。此次提标扩面要以规范家庭收入核算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在城市低保实施分类施保的同时,农村低保也要实现分类施保,根据农村低保家庭成员收入状况和健康情况,分为A、B、C三类。A类人员为长期低保对象,即“三无”人员及家中主要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而家中其他成员无收入或收入较低的特困家庭,这类人员每年核查一次;B类人员是较长期低保对象,家中主要劳动力为老年人、病人,就业能力差,无固定收入且收入低的困难家庭,这类人员每半年核查一次;C类人员是短期低保对象,即有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不固定或不易确定,家庭收入波动幅度大的对象,这类人员每季度核查一次。A类人员享受的低保待遇要高于全市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B类人员享受的低保待遇要达到全市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C类人员享受的低保待遇要低于全市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差水平。同时,要按照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对低保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全面复核认定,并重新核定低保对象应享受的低保金额;对失地农民中的困难家庭,经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对经审核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要坚决退出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在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强化资金管理。城乡低保所需资金,由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县区财政部门核定后按时足额拨付到县区民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严禁截留、挪用、挤占,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根据这次提高低保标准工作的要求,各县区政府要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及时追加低保资金预算。对本级财政列支不足导致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市政府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县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乡低保资金专用计息账户,由各县区民政部门统一向代发银行拨付低保资金。不允许把低保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同时,县区、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每年要拨付专门的城乡低保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严格责任追究。城乡低保复核认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关系到城乡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县区政府和市民政部门要对城乡低保工作运行情况实行全程监控,县区民政局要按乡镇(街道)地理位置划片设立投诉点,并设立中心投诉电话,受理投诉和举报,加强对城乡低保工作运行情况的监督。严格责任追究,严格依法依规定程序操作,对违反有关规定,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对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依规定,从严处理。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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