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漯政办[2013]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漯河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减轻物价上涨对其基本生活的影响,做好当前民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政府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区(郾城区、源汇区、召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原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55元。两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费用自行调整,月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20元。并将调整后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5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920元。
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关系到全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后的复核认定工作,确保好事办好,实事办实,让低保对象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各县区要按照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对低保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全面复核认定,并重新核定低保对象应享受的低保金额;及时办理新增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严把进口,疏通出口,对经审核不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要坚决退出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在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应退尽退。
2013年8月6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