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平政〔201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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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19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14日
平顶山市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发挥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和参与本市市级成品粮油承储、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遇到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等引起市内粮油供求关系发生突变时保障供应的成品粮油,包括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
成品粮油的质量要求为:原粮级别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三等以上(含三等)小麦,成品粮级别为符合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含三级)中筋力小麦粉;食用植物油为符合国家油料制品标准的二级以上食用植物成品油。
第四条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和平顶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储备规模和规划建议,报市政府审定执行;负责地方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开展成品粮油的购入、储存、轮换、供应等管理工作,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数量、执行轮换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市级成品储备粮油规模总量、品种和动用的建议,并对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财政部门负责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的拨付,并对成品粮油储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农发行平顶山市分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所需贷款,并负责对承储企业资金使用、库贷挂钩、销售回笼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应急动用权属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成品储备粮油的采购、销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和品种,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平顶山市分行共同下达各承储企业。
第八条确需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时,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品种、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损失和相关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补。
第九条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命令,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动用计划,落实到有关承储企业。
承储企业应当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措施或者应急措施的指令,确保在紧急时刻“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三章承储企业确定
第十条选择承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合理布局,有利于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费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面粉加工企业日加工能力在200吨以上,成品库完好仓容在500吨以上;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日加工能力在200吨以上,油罐完好容量在500吨以上;成品粮油经营企业完好仓容(罐容)在100吨以上;
(二)具有符合规定的粮油质量检测设施,具备与安全储藏相对应的检测条件;
(三)具有粮油保管、检验、病虫害防治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有关统计、粮情等报表;
(四)有完好的安全生产设施,3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
(六)农发行平顶山市分行信用评定等级A级以上(含A级);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的确定,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农发行平顶山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遵循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市政府与承储企业签订《平顶山市成品储备粮油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有效期为2年。
第十四条承储合同期限届满,承储企业的成品粮油承储合同终止。承储企业确需续签承储合同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农发行平顶山市分行按有关规定办理。
承储合同终止或承储合同期内承储企业依法被注销、解散、破产、兼并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农发行平顶山市分行重新调整确定。
第四章财务与信贷管理
第十五条成品储备粮油所需资金一般由农发行平顶山市分行贷款解决。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须在农发行平顶山市分行开立专户,并接受其信贷监管。
第十六条成品储备粮的储存费用补贴,按成品粮折合成原粮计算,比照市级储备粮的补贴标准执行。市级小包装成品储备食用油的储存费用补贴,参照市级储备食用油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成品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部门核补。成品粮轮换费用以成品粮折合成原粮计算,成品粮油轮换补贴标准按照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成品储备粮油的保管费用、利息、轮换费用补贴实行一年一次结清制度。市财政部门及时划拨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农发行平顶山市分行开设的补贴专户,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补贴款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十九条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
第五章仓储管理
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储备成品粮油,做好储备成品粮油的保管及轮换工作,并对其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负责。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储备粮油不得入库和出库。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出库时,应当附具出库质量检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储存成品储备粮油的仓(罐)应当保持完好,干净整洁,达到隔热、防潮、通风、防污染等要求。严禁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罐)或市级储备粮油进行处理。承储企业应当定期对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仓(罐)进行检查、维护。
第二十四条成品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存放,悬挂专牌。储存仓号一经落实,承储企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仓内分垛储存的市级成品储备粮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专用垛卡。同一仓号内粮垛位置可以根据周转情况自行调整,但须详细记载。
第二十五条成品储备粮油实行专人保管。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油储藏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发生储粮安全责任事故,要按照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对隐瞒不报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成品储备粮油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检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配备有专职人员负责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安全保管。从事市级储备粮油保管、检验、防治的管理技术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成品储备粮采取仓内包装储存,须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包装规格为每袋25公斤、10公斤、5公斤,每袋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食用油一般采取罐装储存,也要储存一定数量的小包装。成品储备粮油的包装物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
第二十九条承储企业承担应急储备粮油的保管自然损耗和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做到账实相符。
第六章轮换管理
第三十条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证粮食市场稳定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实行动态管理。在成品粮油的轮换周期内,承储企业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的原则,自主确定,择机组织实施成品储备粮油周转轮换,轮换盈亏自负。
第三十二条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库存和串换市级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品种。
第七章运输管理
第三十三条成品储备粮油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油,不得将成品储备粮油与其他物资同车运输。
第三十四条运输工具应当清洁干净,备有良好的铺垫、遮盖挡栏,防止污染和雨水浸入。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粮食行政管理、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农发行平顶山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共同加强对成品粮油应急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建立完善应急保供预案,确保粮油供应安全。
第三十六条承储企业对市粮食行政管理、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农发行平顶山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的监督检查,应当积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七条承储企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扣减其全年承储费用的10%至20%;情节严重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储企业赔偿和违约责任,并调整指标或库点,直至取消承储资格;同时将相关情况向市农发行通报:
(一)虚报、瞒报市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或不及时上报有关统计、仓储报表的;
(二)承储的市级成品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或者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品种的,或者违反专仓(罐)存放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轮换造成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空(亏)库的;
(五)挤占挪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贷款的;
(六)造成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品质下降的,或者发现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及时报告的;
(七)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成品储备粮油采购、销售和动用命令的;
(八)以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九)擅自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或者因管理不善影响粮油应急预案执行的;
(十)其他违反市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资金,擅自更改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由市财政部门、农发行平顶山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对违法所得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明确事宜,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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