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平政办〔2011〕19号
颁布日期:2011-04-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平政办〔201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和新城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6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400元/人·年。汝州市、舞钢市、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2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300元/人·年。有条件的县(市)可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

二、资金保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所需的资金按原渠道和配比列支。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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