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平政办〔2009〕26号
颁布日期:2009-04-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平政办〔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石龙区和新城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2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140元/人·年。汝州市、舞钢市、鲁山县、宝丰县、叶县、郏县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8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080元/人·年。有条件的县(市)可在新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保障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市、县(市)区财政对保障资金承担比例仍按《平顶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02〕1号)和《平顶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平政办〔2006〕5号印发)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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