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濮阳市2014年度农业水费征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濮阳市2014年度农业水费征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濮阳市2014年度农业水费征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濮政〔2014〕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水利局制定的《濮阳市2014年度农业水费征缴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17日
濮阳市2014年度农业水费征缴工作意见
(市水利局2014年12月17日)
为切实减轻我市农民农业生产用水负担,做好2014年度农业水费征缴工作,确保全市引黄灌溉补源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农业水费征缴依据和标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和岳城水库供水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540号)规定,黄河下游引黄渠首工程农业水费征收标准为:4—6月份1.2分/立方米,其它月份1分/立方米。市管三条濮清南引黄灌溉补源工程,自总干渠进入各受益县(区)渠首闸为计量点,按水量计收水费。
二、市、县(区)农业引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一)全市引水总量控制指标
为节约用水并结合黄委会引黄河水指标控制,在确保农业生产灌溉用水需要的同时,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实行引水严管机制,2014年全市引水总量仍按8.2亿立方米控制。
(二)市、县管灌区引水总量控制指标
1.引黄水量指标分配依据:按照各县(区)设计灌溉面积和多年平均用水量各占50%的方案,确定县(区)年度引黄河水指标。
2.引黄河水指标控制:一是市管工程:市引黄工程管理处管理的渠村灌区年分配引水指标为4.29亿立方米(其中濮阳县为1.29亿立方米,清丰县1.42亿立方米,南乐县1.05亿立方米,华龙区0.19亿立方米,开发区0.3亿立方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0.04亿立方米)。二是县管工程:濮阳县年分配引水指标1.6亿立方米;范县年分配引水指标1.7亿立方米,台前县年分配引水指标0.62亿立方米。各引黄灌区要严格按照指标计划,搞好节水灌溉。
三、市、县(区)两级财政承担农业水费的征缴管理办法
(一)市、县(区)两级财政分担引黄渠首工程农业水费的比例
引黄渠首工程农业水费在市级分配的引黄水量指标内,市、县(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县(区)实际引水总量超过分配引水指标的,超出部分水费,由县(区)财政承担。
(二)市财政承担农业水费的分配方案
根据全市黄河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引黄渠首工程农业水费收费标准,市财政今年承担引黄渠首工程农业水费限额为450万元。其分配方案为:一是市管工程:市引黄工程管理处管理的渠村灌区235.41万元(其中濮阳县70.79万元、清丰县77.92万元、南乐县57.62万元、华龙区10.42万元、开发区16.46万元、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2.20万元)。二是县管工程:濮阳县为87.80万元,范县为93.29万元,台前县为34.02万元。
(三)农业水费征缴办法
按照农业生产年度(上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实际引黄水量确定年度引黄渠首工程农业水费征缴任务。根据各县(区)引水量,由市水利局统一测算引黄渠首工程农业水费。市管工程,市财政承担的农业水费由市财政直接拨入市水费专户,效益区内有关县(区)财政承担的农业水费由县(区)财政按规定时间直接上缴到市水费专户。县管工程,市财政承担的农业水费由市财政直接拨入市水费专户,县(区)财政承担部分由所在县(区)水利局负责上缴黄河部门。市、县两级应将引黄渠首工程农业水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2014年度农业水费征缴任务及完成时间
(一)市管工程2014年度农业水费征缴任务
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市引黄工程管理处管辖的三条濮清南引黄补源工程累计引黄供水47314.93万立方米,应上缴引黄渠首工程农业水费503.12万元,其中:市财政承担229.55万元,县(区)财政承担273.57万元。
(二)县管工程农业水费征缴任务
县管工程农业引黄水量为42974.93万立方米,应上缴引黄工程渠首农业水费为464.76万元,其中:市财政承担196.52万元,县级财政承担268.24万元。
(三)农业水费征缴时间
2014年度全市引黄渠首工程农业水费统一收缴时间为12月15日—12月20日,各县(区)务必于12月20日前完成征缴任务。
五、沉沙池占地补偿费的征缴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引黄灌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1989〕127号)规定,沉沙费的征收标准为:受益区内每年每亩征收6公斤小麦,按市场价折价征缴,专项用于沉沙池区群众生活补助费用。
沉沙池占地补偿费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各占50%。2014年第九方沉沙池东、南条池半年占地补偿费144万元,第十方沉沙池占地补偿费298万元,共计442.0万元,其中市财政承担221万元,濮清南效益工程六县(区)财政共同承担221万元。按照近四年的实际用水量计算,三县三区的具体分配任务是:濮阳县承担71.1万元,清丰县承担65.3万元,南乐县承担61.1万元,华龙区承担12.2万元,开发区承担10.0万元,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承担1.3万元。
为确保社会稳定,及时对沉沙池占地区群众支付补偿,市、县(区)财政承担的沉沙池占地补偿费用,务必于12月20日前直接上缴到市水费专户。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按时完成农业水费征缴任务
(一)加强领导,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征缴水费是国家实施水利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以水养水、节约用水、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对征缴引黄渠首工程农业水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今年水费征缴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二)农业水费征缴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区)的目标管理,列入市对县(区)的年度考核内容。
对不能按时足额完成引黄渠首工程农业水费和沉沙池占地补偿费上缴任务的县(区),由市财政扣抵;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龙乡精神杯”评比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凡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取消当年涉及水利、河务方面的评先资格。同时不受理和不转报一切水利项目及河务项目。
附件:1.2014年度市、县(区)引黄渠首工程农业用水及
水费征缴任务表
2.2014年度市、县(区)财政承担沉沙池占地补偿
费任务表
附件1
2014年度市、县(区)引黄渠首工程农业用水
及水费征缴任务表
水量:万立方米水费:万元
县(区)
用水量
水费
市财政承担
水费限额
市管工程引黄渠首水费
2013年11月
1日—2014年10月31日
2014年4月—6月
其它月份
4—6月份
其它月份
合计
市财政
承担
县(区)
财政承担
濮阳县
渠村灌区
19870.74
8635.76
11234.98
103.629
112.350
215.979
70.79
70.79
145.189
其它
22322.33
8500.39
13821.94
102.00
138.22
240.22
87.80
87.80
152.42
清丰县
10163.12
1188.57
8974.55
14.263
89.746
104.009
77.92
52.00
52.009
南乐县
7470.93
3244.85
4226.08
38.938
42.261
81.199
57.62
40.60
40.599
华龙区
1823.95
522.32
1301.63
6.268
13.016
19.284
10.42
9.642
9.642
开发区
3697.56
1207.28
2490.28
14.487
24.903
39.390
16.46
16.46
22.930
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农业
502.904
185.504
317.40
2.226
3.174
5.400
2.20
2.20
3.200
水库
2485.73
2485.73
24.857
24.857
24.857
市城区河道冲污用水
1300.00
1300.00
13.00
13.00
13.00
范县
17733.84
8171.90
9561.94
98.06
95.62
193.68
93.29
93.29
100.39
台前县
2918.77
835.85
2082.92
10.03
20.83
30.86
34.02
15.43
15.43
总计
90289.87
32492.42
57797.45
389.901
577.977
967.878
450
426.069
541.809
附件2
2014年度市、县(区)财政承担沉沙池
占地补偿费任务表
水量:万立方米水费:万元
单位
市财政
濮阳县
清丰县
南乐县
华龙区
开发区
市城乡一体化
示范区
合计
沉沙池占地补偿费
(万元)
221.0
71.1
65.3
61.1
12.2
10.0
1.3
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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