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关于鼓励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文号:濮政〔2015〕36号
颁布日期:2015-06-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关于鼓励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关于鼓励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5日

濮阳市关于鼓励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

向城镇有序转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城镇化工作部署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指导意见》(豫发〔2014〕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八项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14〕184号)精神,加快全市新型城镇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型城镇化为引领,按照“一基本两牵动三保障”(产业为基,就业为本,住房和学校牵动,基本公共服务保障、社会保障和农村权益保障)的总体要求,努力构建有利于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的体制机制,鼓励具备条件有意愿进城的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重点解决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的农民工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进城落户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得来、留得住、过得好,为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调整优化城乡结构和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强化服务引导,逐步完善公共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落户。

——坚持群众自愿。充分尊重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意愿,积极调动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维护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以下简称“进城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坚持政策鼓励。进一步完善和实施扩大就业、土地流转、住房保障、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政策,切实解决进城落户人员的后顾之忧,确保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

——坚持有序推进。兼顾城镇资源承载能力,有序推进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进城落户,促进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6%,赶上全省平均水平。中心城区常住人口达到100万人左右,濮阳县城、清丰县城、濮东组团三个城市组团和南乐、范县、台前三个县域中心城市常住人口分别达到20万、15万、10万、15万、15万、12万人左右,镇区人口超过1万人以上的建制镇达30个。

四、政策措施

(一)改革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一元化户籍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建立居住证制度,根据全省居住证管理有关办法和要求,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对办理居住证的进城落户人员,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逐步使其在就业创业、劳动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享有和当地居民平等的权利待遇,方便其工作生活。

(二)放宽进城落户政策

凡在市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可迁入户口。凡在市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准予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可迁入户口。吸引各类人才、技术骨干等进城落户。中高级职称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实行自愿落户。合理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符合条件但无个人合法房屋产权的人员进城落户。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城中村和城郊村失地农民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三)努力增加就业岗位

坚持产业为基、就业为本的原则,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的进程,把制定产业规划、发展重点项目、推进产业集聚区建设、招商引资等工作与促进就业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就业拉动作用,为进城落户人员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和就业机会。引导各类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进城人员就业的,依法依规享受税收、社会保险等优惠政策。

(四)建立就业创业扶持机制

进一步强化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对创业的进城落户人员给予免费项目推介、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创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一切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和引导进城落户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园区创业发展,对落户人员进入创业园区创业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3年内按季以每月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由受益财政给予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人员,通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为其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对就业困难的进城落户人员通过开发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岗位给予就业援助。

(五)强化进城落户人员职业技能培训

深入实施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围绕推进人的城镇化和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强力推进进城落户人员技能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作用,通过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使广大进城落户人员尽快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一定职业技能,提升就业能力。加快濮阳技师学院筹建步伐,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予以倾斜,将其建设成为我市集培训、实训、技能鉴定为一体的高端培训基地,充分发挥其在我市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高端带动作用。

(六)维护进城落户人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村居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要依法依规予以维护。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

(七)保护进城落户人员土地承包经营权

进城落户人员在承包期内继续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其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原应当享受的惠农补贴政策继续享受。

(八)完善住房保障政策

将进城落户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在市城区工作、签定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的,享受市民同等住房保障待遇。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家庭购买首套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将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由用工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可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九)保障进城落户人员子女受教育权利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政策,依法清理对进城落户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不合理限制,保障进城落户人员子女就学“应入尽入”,充分发挥教育在加快城镇化进程中的拉动作用。将家庭经济困难进城落户人员随迁子女纳入助学体系,加大资助力度。对受委托招收进城落户人员随迁子女的民办学校,在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重新核定城区现有学校规模,鼓励优质学校通过租赁场地、联合办学等形式扩大招生规模。启动扩充城镇教育资源五年规划,强化县(区)政府办学责任,各县(区)每年在城区新建中小学1至2所,不断扩大市、县(区)主城区优质教育资源规模。建立城乡教师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控”的原则,科学调配市城区与各县(区)的教师编制,解决市城区学校师资不足问题。

(十)稳定进城落户人员计划生育政策

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在进城落户3年内,仍享受原有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渡期满后,执行城镇计划生育各项政策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进城落户的计划生育家庭,仍享受原已享受的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政策。

(十一)完善进城落户人员社会保障制度

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自主选择是否参加面向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须放弃农村居民社会保障。进城落户人员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进城落户人员在落户地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城落户当年继续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政策。

(十二)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进城落户人员符合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十三)加快推进黄河滩区群众搬迁

鼓励经济条件较好、常年进城务工的滩区居民向城镇分散转移,经户主申请,县乡政府审核同意,签订协议并拆除原住房后,可享受与搬迁群众同等的住房补助政策。落实滩区土地流转激励政策、企业吸纳滩区农民就业的激励政策和沿黄乡镇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扩大农民就业、创业、增收渠道。

(十四)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建立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切实保障务工人员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指导和对劳动用工管理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加强对企业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监督检查,强化企业缴费责任。继续推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积极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用工及劳动力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开通绿色通道,消除地域歧视,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五、加强组织协调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直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落实各项工作,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级发改、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民政、国土资源、农业、住建、房产、工商、税务、扶贫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结合工作职能,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工作步骤,分阶段、分目标有序推进。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要将鼓励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明确各县(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责任目标,加大督导力度,确保工作成效;市发改委在制定产业规划、推动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中要把促进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市财政局要根据各相关部门政策和工作情况,列支相应的专项资金和经费,为工作开展提供财政保障;市公安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着力解决进城人员落户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大对进城落户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加强就业创业帮扶,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应缴尽缴、应保尽保,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力度,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市教育局要切实安排好进城落户人员子女入学问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切实做好进城落户人员医疗保障和计划生育工作;市民政局要将进城落户人员纳入城市救助体系;市住建、房产部门要出台优惠政策,鼓励进城落户人员住有所居;市国土资源局要稳慎处理好进城落户人员土地问题;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要切实做好涉及进城落户人员有关工作,力争为进城落户人员创造一个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

(三)加强宣传引导

广泛宣传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口向城镇有序转移的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在各级各类主要媒体上设置宣传专栏,为群众答疑解惑,搭建与群众沟通的桥梁,形成全社会支持、理解、参与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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