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濮政〔2014〕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已于6月3日公布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

《条例》是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是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各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手机、政务公开栏等各种传播媒介,在全市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把《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传达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村、社区和广大育龄群众,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把《条例》的学习贯彻纳入普法工作,列入各级各部门中心组学习规划和职工法制教育培训计划内容,有计划、分层次学习和开展培训,准确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各级各部门要重点宣传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主要内容、重大意义,宣传、解读及阐述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背景、意义,特别是办理两孩生育证的程序、所需资料等,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强调稳定现行基本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性;宣传我省的基本省情和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面临的重大问题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问题密切相关,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将长期存在。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进一步明确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二、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做好《条例》实施后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条例》对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二是取消了生育间隔;三是出台了新的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政策。如城乡统一特别扶助标准;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给予救助;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为顺利实施《条例》,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制定完善与《条例》相配套的政策措施,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对违背《条例》精神的要坚决予以废止,并健全各级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同时,妥善处理好相关的政策性问题,保持人口计生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要明确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对象。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有两种情形也可视为独生子女:一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二是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二)要严格把握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的处理原则。根据《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已按当时政策法规作出处理决定的,继续有效;尚未处理的,按本条例规定处理”。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生育,按照原《条例》规定已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继续有效,所征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对《条例》公布前已经怀孕,尚未办理二孩生育证的,提醒、督促其抓紧办证。在法定时限内未申请办证而生育的,按照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要严格把握已享受过独生子女优待政策又要第二个子女的处理原则。对单独夫妻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现在又要生育的,要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获得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但是,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政策内容比较复杂,比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优先优惠等,奖励优待的主体、标准、来源等多有不同,在执行中不能一刀切,要根据省市的统一要求,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四)要全面落实《条例》新增加的特别扶助政策。自2014年起,我省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及时配套资金,确保这一政策落实到位。同时,按照《条例》要求,制定实施伤残、失独家庭救助制度,对失独家庭给予不少于一万元的一次性救助,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人口计生、民政部门要配合摸清失独失能老人的数量、状况,落实对“失独失能”夫妻“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者农村五保老人管理体制、供养办法和标准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具体规定。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条例》落实到位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考核。要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政策措施、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各级成员单位要将执行《条例》情况作为重点内容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各级各部门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考核,并作为责任奖惩的重要依据,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要加强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要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加强对《条例》的执法检查和专项督查,促进《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要切实稳定和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工作网络和队伍,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宣传倡导、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要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及时制定各项应对措施。要及时掌握实施单独两孩和取消生育间隔后人口生育趋势,严格进行跟踪测算及调查研究,制定单独两孩政策风险防控预案。要建立出生人口预报制度,跟踪监测出生人口的变动趋势,为政府及教育等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提供依据。各级卫生、计生、公安、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统计管理,完善出生实名登记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条例》全面贯彻实施。

2014年7月31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