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集中打击“两非”行为专项治理活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集中打击“两非”行为专项治理活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的通知

濮政办〔20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9号)文件精神,扎实开展集中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妊娠(下称“两非”)行为专项治理活动,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的“十二五”时期性别比下降目标任务。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和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重要性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上升,进入90年代后上升趋势更为强劲,1990年“四普”时,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2.01,2000年“五普”时上升至119.95,2010年“六普”达到126.58,人口结构性矛盾长期积累,将对我市的人口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国家要求各地在“十二五”期间对性别比高出107的部分每年下降10%,我市2011—2015年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目标分别是121.41、119.97、118.68、117.51、116.46,根据各地卫生部门上报的住院分娩实名登记报表,我市连续四年为全省性别比偏高最为严重的四个地市之一,目前距离“十二五”期末仅剩不到一年时间,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县(区)要充分认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本兼治,健全区域协作机制,加大依法打击“两非”行为的力度,确保完成2015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目标。

二、落实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从源头治理,签订“三包一”责任书。县(区)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从源头抓起,切实负起责任。一是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乡(镇、办)计生办干部,村(居)委会、社区负责人,村(居)委员会、社区计生专干三人联合与辖区内符合生育二孩政策的夫妻签订孕期禁止“两非”行为责任合同书后,方可审批发放二孩生育证。二是教育持二孩生育证夫妇要依法履行合同,禁止“两非”行为。三是包保责任人要为持二孩生育证的孕妇提供孕期全程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持二孩生育证孕妇一旦孕情消失,包保责任人要及时报告上一级计生部门,协助查明原因,属“两非”行为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收回二孩生育证。因工作不力,导致没有及时发现并报告“两非”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包保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进行倒查,并追究其责任。

(二)建立卫生、人口计生系统信息共享、共同审核把关机制。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发放二孩生育证机构,每月要将发放二孩生育证个案信息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和医疗保健机构,供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时审核把关。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条例》相关规定索取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擅自对持有二孩生育证且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同时,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将出生人口实名登记信息每月及时提供给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三)加强区域协作,堵塞工作漏洞。为尽快实现打击“两非”行为一盘棋,各地要加强县(区)、乡(镇、办)之间的横向合作,主动提供案源,互相配合查处“两非”案件。对省外的“两非”案件,按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各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回应,积极协调,合作办案。

三、清查整治,依法查处“两非”行为

(一)集中整治B超市场。一是要严格技术准入,建立健全对利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实行定点、定人、审批鉴定制度。二是要对所有购买、使用B超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是民营医院、联合诊所、个体诊所、基层卫生院和医院。三是对所有从事B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逐个清查审核,统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统一管理。对所有B超从业人员实行严格资质审定和持证上岗,签订性别比治理岗位责任书。对所有使用过的B超进行病历检查,实行全程监控。

(二)集中整治人工终止妊娠技术服务机构。人口计生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对从事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加强对有关技术人员的法制教育和监督管理。各级医疗妇幼保健、计生技术服务单位要对相关技术人员逐人签订性别比治理岗位责任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要建立打击非法行医的长效机制。

(三)集中整治医药市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制定规范的买卖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开展计划生育药品和器械专项整治活动,对辖区内的药品零售单位进行拉网式检查清理,从源头上堵死非法买卖终止妊娠药品渠道。县(区)性别比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医药经销单位签订性别比治理责任书,医药经销单位要与经销人员逐人签订相关责任书,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的药店和人员。

(四)严厉打击“两非”行为。各县(区)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实行有奖举报,鼓励群众举报和投诉。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既要按照各自审批(许可)事项和范围依法严查“两非”案件,同时又要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加强联合执法,严打“两非”行为。

四、强化宣传,营造打击“两非”的社会氛围

要开展广泛的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利用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等阵地进行倡导和培训,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加强人口学校、新农村文化大院等基层宣传网络建设,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活动,制作发放宣传品,传播倡导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教育群众转变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知识,教育、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利益导向政策。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加强采访报道,利用正反两方面案件,教育群众,营造全社会关怀、关爱女孩的浓厚舆论氛围。

各级人口计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组织辖区内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民营医院、计生技术服务站(中心)从事B超检查、染色体检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等相关人员进行禁止“两非”知识培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宣传“两非”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明确禁止“两非”行为的具体

要求和责任。

五、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各县(区)人口计生委要及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掌握工作动态,认真开展分析研究和经验交流,提出政策建议,并加强督查和考核工作。公安机关及时查处虐待、溺弃女婴、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依法依规对存在“两非”行为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相关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实施严格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对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相关的广告实施严格监管,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对党员、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两非”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加强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实施机构、工作目标、绩效考评和奖惩措施,加强行政问责,建立领导责任制、部门分工负责制、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各有关部门尽职履责,真正形成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逐步建立宣传倡导、利益导向、全程服务、查处“两非”、区域协作、考核评估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加强部门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由党委、政府领导牵头主持,各相关部门领导参加,通报情况,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专题调查和专项督查,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和任务落到实处。做好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工作,形成有利于计划生育女儿户的政策环境,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实现住院分娩、流产、户籍登记、入学、婚姻等信息共享。

(三)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2015年国家将对各地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十二五”规划完成情况实施终期评估,国家卫生计生委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地进行定量评估、开展专项督查,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省(区、市)进行问责。各地要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和专项督查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把主要精力放在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重点环节上,实行重点管理,有针对性地指导和推进工作。

要加大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中的权重,对重点地方实行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专项考评,加大平时督促检查力度,促进问题整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将对各地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查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15以上、“两非”案件频发、违法生育严重、计生工作落后的县(区)人口计生、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20以上的县(区)实行重点管理;对工作不落实、作风不扎实、数据不真实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居高不下、不降反升的县(区),要在全市通报;对有案不查、查而不究以及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出生实名登记信息的地方,要依法依纪追究人口计生、卫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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