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濮政办〔2012〕86号
颁布日期:2012-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市政府于2011年4月印发了《濮阳市城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实施办法》(濮政〔2011〕38号),自2011年5月1日起,免除了市城区基本殡葬服务费。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按照2012年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全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免除对象

具有我市常住户籍,去世后实行火化未进行骨灰装棺二次土葬的城乡居民。本市去世但在市外火化的,不享受惠民殡葬政策。

二、免除项目

(一)普通车辆接尸费;

(二)尸体基本冷藏(冻)存放费(限2日);

(三)普通炉尸体火化费;

(四)一般格位骨灰寄存费(一年);

免除项目中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照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各县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需求,适当增加基本殡葬服务项目。

三、经费保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所需经费由免除对象户籍所在县财政负担,各县要将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免除费用纳入每年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民政部门作为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业务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和日常监管,切实做好惠民殡葬政策落实。各殡仪馆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行风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民政、财政、发改等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主动协调,建立良好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惠民殡葬政策,倡导文明新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文明节俭丧葬的自觉性。

各县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落实到位。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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