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办法(暂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文号:三政〔2010〕27号
颁布日期:2010-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政〔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商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同意《三门峡市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三门峡市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联合执法力度,提高依法、科学管理国土资源的水平,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和利用好国土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4号印发)、《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4号)、《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河南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办法》(豫整规办〔2007〕3号印发)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

第二条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和国土资源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侦查权、法律监督权、强制执行权、纪检监察权、行政处罚权。国土资源、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纪检监察、刑事司法中应坚持互相联系、密切配合的原则,建立行政执法、纪检监察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切实维护国土资源市场秩序。

二、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和程序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或有犯罪事实、后果严重,且达到《刑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需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门向公安、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附以下材料:

(一)移送意见书;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鉴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门对涉嫌犯罪案件,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证据。证据应包括以下材料:

(一)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二)调查记录或询问笔录;

(三)有关鉴定结论;

(四)现场调查的勘测和音像资料;

(五)其他可以保存的实物证据和资料。

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由法定机构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门对存在执行阻力无法执行的土地违法案件,须按规定及时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作出裁定并执行。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110联动机制,在执法过程中,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门应移送而未移送或逾期不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违纪或犯罪案件的,应在收到检察院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检察意见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抄告检察院。

三、公安机关接受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和程序

第九条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及时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对所移送的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立案通知书之后,应及时将涉案物品(但在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处理涉案物品的案件中只移送物品清单)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部门所移送的案件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退回案卷材料。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自行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有关材料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接受移送后,应依法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或个人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经审查构成犯罪的,应立案侦查;对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及时移送国土资源部门,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提请复议的,公安机关应自收到国土资源部门提请复议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

四、检察院依法监督的职责和程序

第十六条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或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有异议的,检察院应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七条检察院对国土资源部门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跟踪了解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未及时接受或者立案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接受或者立案侦查;对立案后久侦不结的案件,应当加强督促;必要时,检察院可以派人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督促公安机关及时侦结重大疑难案件。

第十八条检察院接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的监督立案的建议及案件证据材料后,要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认为移送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在接受监督立案建议之日起7日内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将案件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认为移送案件不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理由充分的,应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并相应退回案件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公安机关办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收到检察院《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书面答复检察院:

(一)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二)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三)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或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有异议,建议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的。

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检察院。第二十条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或逾期不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检察院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案件情况,经协商同意,还可派人员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国土资源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检察院对于国土资源部门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作《检察意见书》,建议国土资源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

(一)检察院发现国土资源部门应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

(二)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国土资源部门应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

(三)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而不移送的。

国土资源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仍不移送的,检察院应将情况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直接立案侦查。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接受检察院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国土资源部门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或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线索,应及时向检察院移送,检察院应认真审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国土资源部门。

五、监察机关受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案件的程序和职责

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要和国土资源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第二十四条监察机关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依法由国土资源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监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第二十六条监察机关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六、法院受理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程序和职责

第二十七条法院对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裁定或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第二十八条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第二十九条对于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经审查,确认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违法问题,可能侵犯相对人实体合法权益的,应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

第三十条法院对于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执行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可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及时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七、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为加强法院、公安、检察院、纪检监察及国土资源部门的联系、配合,实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领导牵头,市法院、检察院、公安、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安监、农业、环保、工商、税务、供电等部门组成,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配合协作开展工作。联席会议要定期通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中的情况,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联席会议由三门峡市国土资源联合执法暨2009年度(第十次)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召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联络人,并于每月初互相通报相关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监察部门要及时向法院、检察院以及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土地违法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追究情况;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检察院和监察、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强制措施适用、移送起诉等情况;检察院要及时向法院和监察、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强制措施使用、移送等情况;法院要及时向检察院和监察、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情况;农业部门要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全市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拆除复耕验收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保、规划城管执法、安监、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通报相关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环评、登记、规划许可、开工建设许可、安监许可、供电许可等方面的情况。

八、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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