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政办〔2013〕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三门峡市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三门峡市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河南省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办法(暂行)》(豫政办〔2012〕177号印发)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三政〔2012〕50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集群是以农业优势资源为基础,以若干个涉农经营组织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支撑,以相关服务机构为辅助,以加工集聚地为核心,围绕农业相关联产业发展种养、加工和物流产业,形成上下游协作紧密、产业链条长、带动能力强、综合效益好、规模比较大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三条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工作在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农业产业化集群的申报、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立足发展、达标升级、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优胜汰劣。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五条申报农业产业化集群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具有一定的农业优势资源基础,具备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能力,产业链相对完整、市场化程度高、成长性好,并能够辐射带动一定区域。
(二)有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支撑,企业管理规范科学,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且建有研发、信息机构等配套服务组织。
(三)种植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集群实现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带动农户5000户以上;养殖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集群实现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带动农户2500户以上。
(四)农业产业化集群内的生产加工型企业通过自建基地生产的原料或与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签订合同收购的原料,占生产加工所用原料的50%以上。
第六条农业产业化集群认定的分级标准。农业产业化集群在具备基本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其行业和规模的不同,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一)一级农业产业化集群。种植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集群的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带动农户5000户以上;养殖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集群的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带动农户2500户以上。
(二)二级农业产业化集群。种植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集群的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带动农户10000户以上;养殖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集群的年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带动农户5000户以上。
(三)三级农业产业化集群。种植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集群的年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带动农户20000户以上;养殖加工类农业产业化集群的年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带动农户10000户以上,且农业产业化集群内的主导产品获市以上著名商标。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农业产业化集群申报工作由农业产业化集群内起主要支撑作用的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负责,县(市、区)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申报农业产业化集群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销售收入情况;
(二)基地建设情况;
(三)物流配套情况;
(四)产品研发情况;
(五)品牌培育情况;
(六)带动农民增收情况(含带农户情况);
(七)税收情况;
(八)环保和质量安全情况;
(九)具有支撑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及法定代表人情况等。
第九条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市、区)申报的农业产业化集群相关资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查验,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征求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
第十条农业产业化集群每年认定1次,对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集群进行授牌。
第四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按照扶优、扶强、扶品牌的方针,积极制定和落实支持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集群享受三政〔2012〕50号文件及其它以后制定的扶持产业化集群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对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集群每2年考核1次,对不同级别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由市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达标的保留其资格,具备升级条件的可申报上一级农业产业化集群,对考核不达标的降级或摘牌。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坚持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原则,实行奖优罚劣,加强对不同规模和级别的农业产业化集群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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