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周口市殡仪馆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周口市殡仪馆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2012]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制定的《周口市殡仪馆管理(暂行)办法》、《周口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周口市农村公益性公墓验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周口市殡仪馆管理(暂行)办法

(周口市民政局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为加强全市殡仪馆管理,依据《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周发〔2012〕1号),制定本办法。

一、殡仪馆是为社会服务的窗口,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阵地,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二、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殡仪馆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殡仪馆实行统一领导。

三、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破除封建迷信,改革旧的丧葬习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四、遗体火化后,要监督骨灰入盒、建立台账,保证骨灰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五、殡仪馆具体承办尸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和举行悼念活动场所提供及相关服务事宜。

六、殡仪服务要突出社会公益性。在政府承担城乡亡故居民基本火化费用的基础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本着丧户自愿原则,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主动让利于民,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七、加强对运尸车辆的管理。运尸车辆只能从事接运尸体,严禁借运尸名义从事偷埋土葬、代卖或租赁骨灰盒办理等违规违法行为。运尸车辆应在本辖区内从事活动,对擅自越辖区接运尸体的车辆,当地民政部门有权扣车、销毁。

八、坚持环境高标准绿化、美化、净化、亮化,保持整洁、优美、庄严、肃穆。绿化面积占殡仪馆总面积的40%以上。打造园林式、花园式殡仪服务场所。

九、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建立技术档案。对老化落后的火化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降低消耗,消除污染,逐步实现操作自动化、无烟化,达到国家等级标准。

十、新建、迁建、改扩建殡仪馆,须经市县民政部门统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省民政部门备案。

十一、加强殡仪队伍建设。加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树立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思想。鼓励支持职工参加技术职称考核、评定。

十二、完善制度建设。坚持完善“三公开”、“四上墙”制度,即:公开政策法规,公开各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公开服务和办事程序;人员职责分工上墙,各种收费标准依据上墙,服务承诺上墙,监督举报信箱和电话上墙。

十三、开展行风建设。制定工作人员守则,做到文明、周到服务,礼貌接待、方便群众,杜绝不正之风。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设置殡仪引导员岗位,引导丧户文明治丧。关心职工生活和身体健康,改善劳动环境和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定期对职工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十四、提高服务质量。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统一着装,举止端正。设置休息室、停车位置、提供茶水。推行“一站式”便民服务,积极开展高质量、人性化、全方位服务。设置值班电话,坚持24小时值班,保证随时能出车收殓。

十五、尊重丧户,敬重逝者。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和接待热心、服务细心、解答问题耐心、接受意见虚心的“三声四心”;以及生人熟人一个样、领导群众一个样、人多人少一个样,说好每一句话、接好每一个电话、办好每一件事、接待好每一个服务对象、做好每一天工作的“三一样、五个好”,使殡仪服务形象佳、声誉好、窗口亮、群众满意。严格措施,强化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质量,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十六、按照《殡仪馆等级标准》、《殡仪馆等级评定办法》,改善殡仪馆软硬件条件,积极申报国家等级评定。

十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八、本办法由周口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周口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周口市民政局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为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范管理,根据《殡葬管理条例》、《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周发〔2012〕1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周政办〔2012〕1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居民死亡后免费提供骨灰(遗骨)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坚持公益性,突出社会效益,不得承包、转让或买卖,不得对本辖区户籍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

二、本辖区亡故居民家属须凭火化、迁坟等有效证明,将亡故者骨灰安葬于农村公益性公墓。辖区亡故居民骨灰安葬(安放),必须按墓序安葬,不得预先挑选、预定墓位。

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民政所具体负责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农村公益性公墓如需变更名称、扩大规模或因特殊原因迁址重建的,须经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四、发挥公墓使用功能。引导群众将亡故人员骨灰葬入公墓中,公益性公墓内要设置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墓区。提倡骨灰直接入土,采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法。

五、建立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农村公益性公墓必须建立墓地管理制度、墓位档案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墓地维护、安全、登记及日常工作。将公墓管护人员纳入社会公益性岗位,优先考虑“4050”人员。提倡以墓地养墓,利用公墓内的土地种植经济作物,收入用于公墓日常管护。挑选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能坚守岗位的管护人员。以行政村为单位、以村连片和以新型农村社区为单位或以乡镇为单位建设的公墓,管护人员一般为1—3人。

六、县(市、区)民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统一制定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服务规章制度。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内部管理,维护墓区秩序,对墓位及设施进行维护、修缮,保持墓区优美、肃穆和墓位设施完好、整洁、安全。

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维护费用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管护费用要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墓地绿化、维护管理,不得挪用。

八、农村公益性公墓内,禁止修建宗族墓,禁止安葬遗体,禁止骨灰装棺入葬。

九、经批准建立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市、区)民政局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市民政局实行年度抽查制度。对不合格、不规范的农村公益性公墓限期整改。

十、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罚。

十一、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可制定具体的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本办法由周口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周口市农村公益性公墓验收办法

(周口市民政局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根据《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周发〔2012〕1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周政办〔2012〕19号)精神,制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百分制验收办法。

一、验收内容和计分标准

(一)规划(10分)

1、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要按照“节地、生态、环保、园林”的要求,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公墓的设置、数量、规模要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状况、交通状况确定,制作全县(市、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分布示意图。没有出台规划方案的扣2分,没有制作分布示意图的扣1分。(3分)

2、按每千人一亩地的标准规划用地,可适当增加不超过总面积10%的用地,用于平坟复耕迁坟需要。超出要求占地的,每超出10%扣1分,达不到标准用地的,每少10%扣1分。(5分)

3、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采取以行政村或村连片为单位、以新型农村社区为单位、以乡镇为单位等不同形式进行规划。(2分)

(二)选址(10分)

1、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符合当地城镇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布局,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国土、规划、林业、环保等部门,根据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丧葬需求等实际,科学合理确定。(5分)

2、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不得在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铁路以及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选址,违反的扣2分。(5分)

(三)建设(50分)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实现“四有一通”标准,即:有标志牌、有明显的区域界线、有统一规划的墓位、有绿化的树木花草,道路通畅,交通方便。

1、有标志牌、公墓名称、建设时间、管理制度等。(5分)

2、区域界线明显,建有围墙、栅栏等,划界不清或过于简陋的扣8分。(10分)

3、对建有墓穴的,单穴面积不得大于0.7平方米,双穴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每超出0.1平方米扣1分;墓穴间距整齐规范,不得超过0.4米,墓位行间距不得超过0.6米,每超出0.1米扣0.5分。墓位序号编排规范合理,墓穴不能以宗族墓、遗体墓、装棺再葬或联体形式建造,每违反1例扣1分。墓碑规范统一,采用0.35×0.55米平卧式或0.35×0.60米直立式,不按标准执行的扣3分。(10分)

4、提倡骨灰盒直接葬入土中,推广使用可降解骨灰盒,采用0.28×0.40平卧式墓碑。骨灰安葬方式多样化,划分树葬、花葬、草坪葬等墓区的得5分;骨灰安葬方式单一的扣3分(5分)

5、自墓地竣工验收之日起,墓地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地面积的70%,每低10个百分点扣1分;除道路外禁止硬化,否则扣2分。(10分)

6、以行政村、村连片或新型农村社区为单位建设的公墓,有一条路面硬化平整、路沿整齐的主道路,配套设施完备,设置祭祀点、管理房、专门的祭品焚烧区域、配套的消防设施等;以乡镇为单位建设的公墓,要设置停车场、休息室等配套设施。每少一项配套设施扣1分。(10分)

(四)管理(30分)

1、建立墓地管理制度和墓位档案登记制度,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确定专人负责墓地维护、安全、登记等日常工作,将公墓看护人纳入社会公益性岗位。各县(市、区)制定出台具体管理办法,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无制度、无管理办法的此项不得分,制度不公示或无公墓看护人的扣3分。(5分)

2、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承包、转让、对外销售经营或变相销售经营,不得对本辖区户籍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地。发现有经营行为的,此项不得分。(5分)

3、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提前挑选、预选墓位。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地内修建家族墓;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禁止骨灰套棺安葬;禁止使用石棺;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每违反一项扣1分。(5分)

4、建立健全公益性公墓年检制度。每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出台相关文件的此项不得分。(5分)

5、提高农村公益性公墓使用率。按公益性公墓覆盖人口每年6‰自然死亡率计算,自公益性公墓竣工之日起至验收开始,公益性公墓覆盖区域骨灰葬入率要达到100%,每少10个百分点扣1分。(10分)

二、验收程序

(一)县(市、区)自查。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人员,根据验收内容,以乡(镇、办)为单位,对辖区内各公墓、骨灰堂(楼、塔)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向市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殡改办”)申请检查验收。申报时须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提供符合验收条件的书面汇报材料及相关材料、图片。

(二)市检查验收。由市殡改办组织市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民政、财政、国土、规划、环保、林业等部门,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县(市、区)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时间安排

(一)检查验收准备阶段(9月20日~9月30日)。各县(市、区)按照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对本辖区已建好的公墓、骨灰堂(楼、塔)进行自查,同时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二)检查验收申报阶段(10月8日~10月10日)。各县(市、区)自查合格并完成验收所需材料后,以书面形式向市殡改办申请检查验收。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1日~10月25日)。分两批进行,第一批检查验收阶段(10月11日~10月15日)。9月30日前已完成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首批检查验收。经验收符合标准的,给予核拨补助资金。对不符合要求的,督促限期整改,确保墓区建设达到规范要求。第二批检查验收阶段(10月20日~10月25日)。市里组织检查验收组对各(市、区)不符合要求整改结束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再次验收。所有的建设任务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逾期不予奖励。

四、验收要求

1、按照本办法进行验收,总分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为合格。验收结果作为市级财政对公益性公墓以奖代补资金拨付依据。

2、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检查验收工作,认真组织,加强人员培训和指导,验收结论要公平、公正。

3、各县(市、区)要做好文件资料、台账档案和资金账目收集整理,配合检查验收组开展工作。

五、其它事项

本办法由周口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周口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检查验收申报表

周政办〔2012〕84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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