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文号:驻政〔2015〕119号
颁布日期:2015-1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依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河南省13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豫卫家庭发〔2015〕4号)精神,结合实际,为做好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爱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

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河南省13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豫卫家庭发〔2015〕4号)文件精神。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明确职责,积极发挥部门优势,落实扶助关怀责任。

二、加大地方扶助关怀力度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具体扶助政策:

(一)对49周岁以上失独计划生育家庭一次发放10000元慰问金。

(二)对年满60周岁失去自理能力的失独特扶对象,有条件的县区,对自愿入住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给予优先保障。不愿入住养老机构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再增发特别扶助金360元,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每年增发特别扶助金480元。

(三)对有再生育意愿的失独家庭,确需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政府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

上述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5:5分担。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三)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四)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资格确认和政策解释工作。

此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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