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分级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文号:庆政发〔2012〕10号
颁布日期:2012-0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分级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庆政发〔201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人口和计划生育分级管理工作职责,按照推进属地管理,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实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大庆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人口环境的原则,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分级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一)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各县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分级管理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二)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乡、镇(街道)及企事业单位(市管分级管理单位除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三)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等中直驻庆大企业负责所属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四)大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各系统党委所属事业单位和党组织关系归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管理的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工商部门注册、税务部门登记的企业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由所在地政府管理)。

(五)今后新成立的各类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属地管理,不宜属地管理的,可由市人口计生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二、管理内容

市人口计生委及各市管分级管理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政策体系建设实施、组织机构建立、经费投入、宣传倡导、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和流动人口及群众工作等进行管理。

三、管理责任

(一)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对各分级管理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评估和服务。

(二)各县、区及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

(三)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石化公司、大庆炼化公司、大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重点落实好企事业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建立本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履行单位内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职责。

四、相关要求

(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各分级管理单位要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年度人均事业费投入达到30元的标准,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而适当增长。

(二)各级政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监督长效协作机制的落实,各分级管理单位负责监督内部层级长效协作机制的落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三)逐步推进企事业单位人口统计及信息化属地管理工作,街道(镇)负责建立健全全员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按职工现居住状况,纳入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所在街道和社区进行采集。企事业单位要定期为职工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四)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解决人口计生部门在机构、人员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特别要加强街道和社区的工作力量,人均计划生育经费要向基层工作倾斜,以适应完善分级管理工作的需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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