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地名有偿命名的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文号:庆政发〔2012〕3号
颁布日期:2012-0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地名有偿命名的意见

庆政发〔2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发利用好我市地名资源,规范地名有偿命名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名有偿命名的范围

(一)市区、城镇和各类经济区域内已建和将建的居住区、开发区、工业区,街(路)、公路、桥梁、水库、建筑物(群)和公共事业设施的名称等,可实行有偿命名。

(二)市、区两级政府及政府派出机构的办公楼、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地名,以及跨市的公路不实行有偿命名。

二、有偿命名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规、政策及人民的根本利益,符合城乡总体规划;

(二)统一实施、规范运作、协商一致;

(三)市区或同一城镇内实行有偿命名的名称不应重名、同音。

三、有偿命名方式

地名通过拍卖或协议等方式实行有偿命名,分短期命名和永久性命名两种方式。地名有偿命名要依法签订合同,实行公证,履行相关地名命名手续后,由市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四、有偿命名名称

(一)地名有偿命名,主要以国内企事业单位名称或其产品、商标名称命名;

(二)以其他组织形式自行选定的名称进行命名。

五、有偿命名地名的管理

(一)市民政部门是地名有偿命名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地名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地名有偿命名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实施。

(二)各级规划、建设、交通、通信、邮政、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有偿命名工作。

六、审核程序

(一)已经建成并命名的城市道路、居住区、商业楼、综合性办公楼和广场、花园等欲实行有偿命名的,必须征得权属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后,依法履行地名注销手续,填写《大庆市地名有偿命名意见单》,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新建工程项目欲实行有偿命名的,在项目立项审批或项目规划审批后,由建设单位填写《大庆市地名有偿命名意见单》,经市地名管理机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地名有偿命名必须与新建工程竣工同时完成,并在工程交付使用前完成地名标志设置工作。

七、资金的额度和管理

(一)地名有偿命名资金额度依据年限、地理位置、规模和社会影响等分成等级,由市地名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地名有偿命名的资金收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三)地名有偿命名资金使用时,由市民政局提出使用计划和投入项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专项用于地名事业。

(四)建立严格的使用和审核制度,保证地名有偿命名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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