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4〕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步伐,让低保群众优先享受我市改革发展成果,结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3〕170号)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从2013年10月1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月人均470元;

(二)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年人均2181元;

(三)从2013年10月1日起,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年人均2532元,大同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年人均2286元;

(四)四县按照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适时提高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按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按时足额补发城乡低保提高标准后的保障金差额

对2014年6月底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结合提高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时间、低保批准时间和低保动态核查情况予以补发。

三、有关要求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务必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到位,确保应保尽保、应得尽得,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强化政策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把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扎实稳妥推进。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靠前指挥,加强对整体工作督促和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必要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落实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督查通报工作进度,并组织好各项资金的发放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新标准,把党和政府的惠民、利民政策尽快送到百姓身边,提高城乡低保对象对新政策的理解和认知程度,为推进和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按时足额补发资金。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领会本通知精神,结合日常动态管理,及时调整低保对象和救助金额,重点是核准救助对象和补发金额,确保在2014年7月15日前,按时足额将应发放资金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切实把调标工作做准、做实、做好。

(四)做好数据统计录入。此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资金发放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反映到2014年7月份的民政统计台帐上,确保政策执行与工作推进成果保持同步,及时把我市工作的落实情况反映给上级主管部门,为下一年度工作奠定有利基础。

四、其他事项

2012年11月29日印发的《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庆政办发〔2012〕86号)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废止。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4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