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庆政办发〔2010〕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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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0-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0〕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群众的保障水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09年10月1日起,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标准提高到月人均收入315元,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月人均收入260元;四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月人均收入205元;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年人均收入1344元,大同区和四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年人均收入1200元。
二、按时足额补发城乡低保提高标准后的保障金差额
对2009年10月份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结合提高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时间和低保动态核查情况予以补发。
三、高度重视,加强规范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民政厅要求,精心组织,务必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到位,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一)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把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扎实稳妥推进。主要领导要提高重视程度,切实负起责任,亲自过问、亲自抓,加强对整体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各县、区必要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落实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资金;民政部门要做好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查和通报工作进度,并组织好各项资金的发放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
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新标准,把党和政府的惠民、利民政策尽快送到百姓身边,同时提高低保群众对新政策的理解和认知程度,为推进整体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核准对象和金额,按时足额补发保障金。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把补发工作做准、做实、做好,重点是核准补发对象、算准补发金额,保证应补尽补,杜绝错补、漏补。并确保于2010年10月底前将各项补发资金和应发资金足额发放给低保对象。
(四)做好数据统计录入工作。此次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资金发放和资金补发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反映到2010年10月份的民政统计台帐上,及时把我市工作的落实情况反映给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四、其它事项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居民保障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发〔2008〕67号)第一条第一项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废止。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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