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及哈尔滨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及哈尔滨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哈政办发〔201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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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及哈尔滨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哈尔滨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以下简称国办《意见》)精神,加强和改进我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重要体现。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认真抓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安置、源头防治等工作,全面提升救助保护水平,切实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把握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和妥善安置,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基本原则。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权益的同时,加强其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进一步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主要目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及时救助、教育矫治、回归家庭、妥善安置、源头预防、融入社会的发展目标,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
(二)工作重点。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要兼顾救助性、福利性和管理性,涵盖预防、救助、管理、教育和保护。一是预防外出流浪。民政、教育、公安、妇联等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本地未成年人因贫困、家庭暴力、教育不当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等原因外出流浪。二是加大救助和接送力度。民政、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大流浪未成年人主动救助力度,积极引导和护送其到救助保护机构。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流出本地的流浪未成年人,帮助或护送在我市流浪的外省籍流浪未成年人返乡,努力减少滞留我市的流浪未成年人数量。三是保障基本生活需要。民政部门在受助流浪未成年人未得到妥善安置前,首先要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四是强化教育管理。教育、司法部门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文化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健康成长的要求,对流浪未成年人采取必要的行为约束和矫治手段。五是注重回归安置。民政、公安部门要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其及时回归家庭。各区、县(市)要制定安置流浪未成年人的具体办法,促使流浪未成年人返乡后不再流浪。六是加大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幕后操纵和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的犯罪行为。七是加强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切实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
四、建立和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体系
(一)建立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哈尔滨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市人大法制工作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综治办、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残联、团市委、市妇联、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哈尔滨火车站为成员单位。各区、县(市)也要相应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组成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突出问题。
(二)严格实施问责制。依据《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具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职能的各级政府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及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拒不贯彻执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指示,拖延不办、有令不行的地区、部门及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对源头预防工作不力或未成年人流浪问题严重的地区,予以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未成年人未能得到及时受助的,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流出地民政部门或救助保护机构拒不接回或接收流浪未成年人的,要追究该地区民政部门或救助保护机构的责任;对救助保护机构侵害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要追究该机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完善救助保护网络。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救助保护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服务点,社区、村(居)委会救助联络点(信息员)三级救助保护网络。要依托现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委会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救助服务点,负责为辖区内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宣传、劝导、救助、转送等服务。社区、村(居)委会应当明确一名救助信息员,负责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服务点传递流浪未成年人的有关信息。城市的社区应建立流浪未成年人社区监测点和救助网点,及早发现需要救助保护人员,并对不良行乞行为进行干预,对潜在的可能外出流浪未成年人,给予必要的帮扶和社会救助,提前进行适度干预。
五、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对在我市流浪的未成年人要采取积极主动的保护性救助措施进行干预,将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特别对独自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要及时实施救助保护,防止其长期滞留街面,避免受人胁迫、诱骗、利用进行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应当及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对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民政部门及救助保护机构要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劝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加强同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救助、巡查,实现救助保护主动化、经常化。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城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在车站、码头以及繁华地段设置醒目的救助标识引导牌。对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公安、民政和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卫生部门要确定定点医院,落实政策措施,积极配合接收、救治。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动员社工队伍、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等,帮助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积极劝告、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公安部门要深化打拐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人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聚集和活动较为集中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车站、码头、铁路沿线出租屋、中低档旅店和工棚工地等重点场所的巡逻查控,注意疏导、劝阻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并引导护送其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及时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民政部门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三)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救助保护机构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及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民政部门及救助保护机构要开展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儿童回家”专项行动,主动接回并妥善安置流浪未成年人,帮助其解决生活、教育和发展等实际困难。
对查找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护送返乡。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积极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接送返乡购票、进出站、乘车等工作。流浪未成年人被接送返乡时,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仍然无效的,由公安机关按遗弃行为处理,并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家庭寄养等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延伸救助和教育矫治。各级救助保护机构要坚持实行亲情化、关爱型服务,在保障流浪未成年人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其生活,并提供权益保护、心理疏导、教育矫治、技能培训、家庭指导、跟踪回访等专业理念、知识和方法的延伸服务。要在教育部门的指导、协助下,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要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要会同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对适龄流浪未成年人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妥善安置。要积极探索“类家庭”、“类学校”、家庭寄养、全天候救助中心等多种救助保护模式,形成完善的分类救助保护制度。
(五)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治理。家庭是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流浪问题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各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对家庭困难的予以帮扶和社会救助。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建立流浪未成年人资料台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教育部门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根据学生特点和需要,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实现稳定就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帮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六、全面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及时安排部署,强化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系统建设,定期通报各地区、各部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这项工作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安排,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
(二)加强能力建设。目前尚无救助保护设施的区县(市),要加大资金投入,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设施建设;已有救助保护设施的区县(市),要进一步完善功能,尤其要加快健全教育矫治、心理干预、康复培训、文化娱乐等设施。各救助保护机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标准,加强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人员,完善与救助保护工作任务相匹配的社会工作等专业岗位设置。公安机关要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警员,协助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三)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慈善公益组织、社会力量开展和参与形式多样的救助服务,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激励机制。各地区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联席会议要定期总结本地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定期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联席会议每年要召开一次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总结表彰大会,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哈尔滨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全面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哈尔滨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研究拟定全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监督、评估《意见》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打拐工作;督促、检查全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协调和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交流,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及时通报全市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曲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召集人:宫喜庆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洪君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司卓英市财政局局长
李宏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叶胜军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
佟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锡东升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胡成栋市发改委副主任
丛传忠市教育局副局长
韩峙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宝库市民政局副局长
向生元市司法局局长
张传德市就业管理局局长
田忠利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谭洪志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楠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晗龙团市委副书记
胡松涛市妇联副主席
靳岩市法院副院长
董玉庭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苍松市编委办副巡视员
于滨市残联副巡视员
魏昶市城管局局长助理
李殿彬哈尔滨火车站站长
三、工作机构及职责
联席会议总召集单位为市民政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哈尔滨市救助管理站,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救助管理站站长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根据各成员单位意见和建议提出会议议题,经召集人批准,组织召开会议,做好会务工作;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决议事项,通报工作情况;协调组织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一)市综治办
1.按照综合治理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组织、协调、指导职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并检查落实。
2.将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内容。
3.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力和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庞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下达《整改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市综治委主任暨五部委联席会议审定后,视情节“亮黄牌”、实施“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市委宣传部
把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体系。
(三)市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
1.按照国家、省、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认真实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起草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范。
2.做好街头救助,劝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3.对流浪未成年人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4.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发现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向公安机关提出执法建议。
5.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由福利机构负责做好临时代养或机构抚育工作。对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保护机构接收,福利机构负责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保护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检测工作。
6.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病情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甄别、护送、安置工作。
7.督促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救助管理机构等级评定》标准,逐步完善硬件设施和内部运行机制,实施人性化、亲情化服务,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受助人员,积极进行医护和康复。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服务,采取多种措施做好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工作。协助教育、司法、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知识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医疗救治、技能培训、法律维权等救助保护活动,为其回归家庭、社会、独立生活创造条件。
8.做好查明身份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及“三无”人员福利院安置工作,及时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查找家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安排好接护送工作。对查找不到父母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供养、家庭寄养等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9.督促流出地政府将符合条件的返乡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防范虐待、遗弃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防范强迫外出流浪。
10.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庇护、饮食、衣物等帮助,探索开展社工干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教育培训工作,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社会。
11.指导全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四)市公安局
1.将发现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及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对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利用未成年残疾人乞讨牟利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别是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的犯罪团伙,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协助配合救助保护机构接送无力自行返乡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返乡。
2.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
3.加强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4.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
5.对打拐解救出来的流浪未成年人、婴幼儿和经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6.强化街头管理。加强对繁华街区、风景旅游区、交通干道、桥梁涵洞、废弃房屋等流浪乞讨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救治工作的有关规定,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实施救治。
7.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使用音响器材以卖唱献艺形式或以坐地书写文字、挂牌跪地设摊乞讨、拦截行人反复纠缠、强行讨要及其他滋扰方式乞讨,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予以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8.在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或派驻警员,协助进行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五)市教育局
1.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对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其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2.积极支持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加强监督与指导,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的特殊教育模式。
3.根据工作需要,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4.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
(六)市发改委
1.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发展规划,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协调规划的实施和监督评估。
2.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配合相关部门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并提出建设投资安排建议。
(七)市财政局
对市属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机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政策及支出标准给予保障,同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切实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置等工作顺利开展。
(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将救助管理机构开展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为流浪乞讨人员和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2.对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倾斜政策。
(九)市卫生局
1.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工作,合理确定定点医院,按照国家和省、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救治有关政策规定,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对突发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治疗。所发生的救治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有关规定及时予以解决。
2.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社会上和机构内发生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传染病疫情。
(十)司法部门
1.为受到权益侵害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司法援助,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的原则,依法办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对组织操纵和教唆未成年人特别是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要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
3.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的预防工作。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与流浪乞讨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研究室
制定、审查我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研究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方面的问题和制度。
(十二)市交通运输局、哈尔滨火车站
1.为救助管理机构接送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乘车、进出站等提供方便,并研究减免救助车辆通行费用。
2.协调有关单位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加强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打拐宣传工作,预防拐卖流浪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及时掌握拐卖犯罪动态,强化查控堵截工作,提高防范打击拐卖犯罪的能力。
3.在哈尔滨火车站管辖区域内,发现有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由铁路公安部门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发现有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或精神病人的,由铁路公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救治有关政策规定,送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十三)市城市管理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1.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在街头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2.为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救助指示引导牌提供条件。
(十四)市编委办
根据工作实际,做好涉及救助管理机构的编制工作。
(十五)团市委、市妇联、市政府妇儿工委
1.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救助相关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总体计划。
2.在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设立社工工作站,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志愿者“一助一”、“多助一”和“代理妈妈”等活动,倡导和推进社会热心人士支持、参与照顾和家庭寄养等安置工作,推动稳定、有效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十六)市残联
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和残疾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相关工作,帮助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和“春雨行动”的资助范围,深入开展“志愿者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权益。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至2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并可视情况邀请其他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同时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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