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政办函〔2009〕42号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哈政办综〔2009〕87号
颁布日期:2009-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黑政办函〔2009〕42号文件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8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函〔2009〕42号)予以转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认识。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指定专门单位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统筹安排、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对故意毁损、践踏国旗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集中回收处理。市直部门和单位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工作,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于2010年1月底前统一交至市政府办公厅(保卫处),由其集中放置,统一处理。各地区回收的国旗,也要于2010年1月底前统一交至各区、县(市)政府指定的单位,由其登记造册,选定安全场所,集中放置,统一处理,同时将回收国旗数量、破损程度分类、工作开展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厅(保卫处)。鼓励和提倡采取循环利用的方式集中处理。不得将回收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挪作他用或者变相销售。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综合监督管理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市政府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工作列为市政府专项督察事项,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全市通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黑政办函〔2009〕4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09〕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管和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处理工作。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回收工作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

二、要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普及国旗知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尊重、爱护国旗,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各市(地)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务于11月15日前完成对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处理工作,并将工作完成情况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

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200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全国各族人民欢庆新中国成立60周年期间,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广泛开展,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爱国主义热情。参加国旗升挂仪式、集体活动使用国旗、自发使用国旗庆祝等,成为人们抒发爱国情感的重要方式之一。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

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单位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处理时应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根据材质采用不同方式。

五、集中处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情况举行庄严的仪式,作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普及国旗知识、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各地要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工商、质检、环保、市容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七、宣传、教育、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采取不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八、近期,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对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进行一次回收处理。今后,重要节庆日、重大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国旗回收处理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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