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鹤政办发〔2012〕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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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鹤岗市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要求,结合我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原则
(一)改革目的。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城市和城镇转移,促进人才的合理有序流动,不断壮大城市和城镇人口规模,消除城乡户口登记差异,为全市实现城乡一体化奠定基础。
(二)改革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立足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城乡人民群众基本权利。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非农业户口,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1.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家庭人员登记为一个“非农业家庭户口”。居住在机关和企事业等单位内部的人员,以一个共同住宿处登记为一个“非农业集体户口”。
2.由于现有城市、农村户口簿属于统一制式,因此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不需更换户口簿,可在农村人口原居住地不变的情况下,在户口簿户别栏中将“农业家庭户口”统一更改标注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即:加盖“非农业家庭户口”印章),实现城市、农村户口性质统一。失地农民愿意“农转非”的,可直接更换城市户口簿,改变身份。
3.取消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后,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农转非”申请。统一户口登记后,户口簿不再作为农村人口享受国家有关政策的依据,原农业人口现在和今后享受国家有关农村的政策,由各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统一户口登记后,凡从市外迁移至本市的,不论迁移前系何种户口性质,均统一按城市落户准入制度办理。
5.凡迁往市外的原农业户口迁移,要尊重户改前原农业人口的意愿,可按户改后的户口性质迁移,也可按户改前原户口性质迁移。
6.为了使农村人口所享受的国家相关政策不受影响,公安机关内部统计上报人口数据,仍按户改前户口性质统计上报。
(二)放宽城镇落户准入条件,实行以居民合法住所、稳定的经济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依据的户口准入制度。
1.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人员落户。凡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三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我市办理落户。
2.放宽“三投靠”落户条件。夫妻一方在其现居住城镇有常住户口、结婚登记证明,另一方可以投靠丈夫或妻子办理落户,取消结婚年限的限制,对于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的,取消其父母年龄限制,其住房条件需满足父母有单独房间居住。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的,不受年龄限制。
3.放宽各类人才落户条件。对在我市就业的全国优秀农民工、高级技工、技师,及其他有特殊贡献者,凭借相关证明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在其现居住地办理落户手续。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被非公有制单位聘用,毕业生可凭与聘用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或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参保证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等办理落户手续,暂时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城镇集体户口。城镇民营企业招录的各类技术人员,在企业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可凭借技术资质证书、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手续在现居住地办理落户,暂时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企业集体户口。
4.放宽来鹤岗投资、经商人员落户条件。凡是来我市投资、经商人员,不受注册资金和纳税金额限制,只要持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可办理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在城镇落户。
5.免收落户“城市建设捐赠资金”。对申请落户人员,均不收取《鹤岗市房产局、公安局、粮食局关于购买商品住宅办理城市户口的暂行办法》(鹤房联发〔2000〕1号)文件规定的“城市建设捐赠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涉及户改的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到位,及时研究解决和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认真抓好鹤岗市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二)广泛宣传,争取支持。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和舆论工具,全方位、多渠道地开展户籍制度改革宣传,让群众了解户改的意义和享受的优惠政策,赢得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严肃纪律,认真审核。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户口准入条件,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进行审核。凡不具备准入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对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规范工作,有序推进。在户籍制度改革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户口管理有关政策规定,全面清理和纠正与之不一致的做法。要公开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办事程序,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户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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