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鹤政办发〔2009〕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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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鹤政办发〔2009〕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7第8号令《黑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加快推进我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现就在全市市区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禁止在城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的重要技术手段。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经济;有利于减少粉尘排放,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促进文明施工。各单位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高度,加快推进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长令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将从城市中心区开始,利用三年时间,逐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到2011年,除家装和小型施工现场外,全部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一阶段: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向阳、工农两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阶段:从2010年7月1日起,在南山、兴安两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三阶段:从2011年7月1日起,在东山、兴山两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三、部门职责
市经委:负责加强对预拌砂浆企业生产、运输和物流配送等全过程的组织、协调、服务、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对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根据实际散装水泥使用量,按政策退还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按照省政府8号令和《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鹤政发〔2008〕1号)文件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市建设局: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编制预拌砂浆定额、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负责预拌砂浆使用的招投标管理和建筑施工现场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交通局:负责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市技术监督局:负责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商品量和计量器具的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预拌砂浆生产过程的环保管理。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协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工作,并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而进行现场搅拌
的建筑施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四、工作措施
(一)市经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技术监督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等环节的联动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共同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二)积极培育扶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必须符合规划、土地、环保要求。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预拌砂浆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预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
(三)严格把好预拌砂浆的市场准入关,确保产品质量。实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准入和备案管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企业名录,未经公布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其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四)鉴于我市目前实际,混凝土生产企业可开展预拌砂浆生产工作,施工单位与其签订供销合同。如果目前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满足市场供应,可通过招商引资等途径再上砂浆生产企业,以保证市场供应。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达到质量标准和未使用散装水泥、运输企业未按交通规则开展运输、施工企业未使用预拌砂浆、施工现场超标、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由市经委、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技术监督局、环保局、散装办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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