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黑市政办字〔2009〕33号
颁布日期:2009-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9〕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河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黑河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

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整治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和广告环节中存在的违法违规,以及成人“性用品”市场混乱无序等突出问题,规范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切实维护群众身心健康,依据《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广告法》、《海关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全国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全市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和维护群众健康利益。

(一)规范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生育药械行为。

(二)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和技术服务质量。

(三)查处生产、销售伪劣成人“性用品”行为,规范广告宣传,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四)严厉打击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五)构建诚信氛围,增强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诚信守法意识、质量责任意识,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六)廓清执法体系,提出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监管能力。

二、工作内容

(一)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计划生育药械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

(二)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营销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经营销售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

(三)查处违法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严肃查处未经审查批准发布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的行为,查处篡改或超出批准内容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进行虚假违法宣传的行为。

(四)查处违法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成人“性用品”的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擅自生产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销售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打击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重点查处擅自出厂、销售和进口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强制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伪造或冒用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六)查处生产和销售有质量问题并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七)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准入、生产、经营、广告宣传、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的政策建议,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

专项整治行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黑河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由黑河市人口和计生委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黑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黑河海关、市公安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协同抓好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起草行动方案,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并负责向市政府汇报工作进度和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定期公布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效、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组织各部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科普宣传活动。人口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清理整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擅自生产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计划生育药械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违法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计生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研究计划生育药械生产经营违法问题,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政策性建议。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擅自生产、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的违法行为。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查处擅自进口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五)卫生部门:负责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研究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六)工商部门:负责与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配合,查处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虚假违法的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七)海关部门:负责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计划生育药械、成人“性用品”进出境实施监管;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商定重点监控商品的范围,调查了解专项整治相关商品进出口情况;研究提出涉及计划生育药械、成人“性用品”进出境管理的政策性建议。

(八)公安部门:负责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配合,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等犯罪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处理。

四、时间安排

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于2009年4月起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9年4月——5月20日):主要是制定相关文件、方案,在各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召开相关会议,健全工作机制,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组织保障。

(二)自查整改阶段(5月20日——7月30日):主要是对本区域内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和违规环节的整治。

(三)监督总结阶段(8月):市政府将对中省市直和各地药械市场自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专项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人口和计生委,并接受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抓好计划生育药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组织督查验收中,市政府将对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地方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突出重点,严肃执法。各地要按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抓好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整治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大案要案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地要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并及时向上级报送有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

(三)标本兼治,健全机制。要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个体经营业户、计划生育药械商品进出口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进行监管。要通过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积极探索和完善对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市场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曝光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成人“性用品”的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设立举报电话:

黑河市人口计生委:6761559

黑河市公安局:8275170

黑河市卫生局:8287303

黑河海关:8255595

黑河市工商局:8222980

黑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8255088

黑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8291014

黑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96310

附件:1.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执法监督月报表(一)

2.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执法监督月报表(二)

3.全市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报表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