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佳政发〔20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十一五”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全面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不断提升,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致灾因素明显增多,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一些基层政府、个别单位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同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同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总体上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安全基础;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
(四)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级政府在规划城乡建设时,要依据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确保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等符合标准。城乡建设、公安部门要制定完善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监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不得擅自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标准和施工质量。同时,要建立健全法规规章,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终身负责制。各级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住房保障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未取得法定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教育、民政、人社、卫生、文广新、体育、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储存运输企业,安全监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消防安全存在问题的宾馆、旅游景区,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打击力度,质监部门要对生产者依法查处,工商部门要对销售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依法查处。
(五)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联合执法、违法行为抄报、案件移送等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大力推广“消防安全示范街”创建成果,将工作经验向全市推广。2013年开始,以县(市)区为单位,以乡镇、街道为单元,全部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庄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各级政府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政府接到属地公安机关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做出决定,并督促整改。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各县(市)区全部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
(六)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与“错时”检查相结合、重大节日与重点时期派员驻守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深入单位进行督察检查等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措施,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健康、有序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消防工作职责任务,建立完善部门消防安全协作、沟通、汇报机制,提高单位员工火灾防范整体水平,将火灾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探索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七)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城乡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和《黑龙江省电(气)焊施工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严格实行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分离制、施工建筑与人员住宿分离制,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严禁实施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必须撤离居住人员并落实消防安全巡逻措施。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不使用易燃材料,对使用易燃材料的建设工程项目,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并对违规外保温材料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合力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管理和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有效降低建筑材料火灾风险。同时,要积极推动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外保温材料和新型、环保、安全性能高的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逐步淘汰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加强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加强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监督检验工作。
(八)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共佳木斯市委办公室、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佳木斯市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实施方案的通知》(佳办发〔2012〕4号),要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考评范畴,将消防宣传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区要继续深化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发动和鼓励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推动实施“消防志愿者行动”。各级政府要组织安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部署推动“家庭消防安全”和“社区平安使者”计划,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要组织中小学校每学期开展不少于1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1次消防公开课、1次消防家庭作业和消防实践活动;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提示火灾危险性、提示安全逃生路线、提示逃生设备器材使用方法“三提示”活动;督促每个村屯建立完善自治联防制度,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并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全面提升群众消防安全素质。各地要重视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内容。要推进消防培训机构建设,鼓励高校开设与消防工程、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培训,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人才。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各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组建消防安全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活动,普及消防知识。各级政府要加强固定消防阵地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和消防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城区至少要建有两处固定消防宣传牌,农村和社区要建立消防宣传站。要切实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设专栏、专版,分时段开展公益消防宣传,实现消防信息、火灾警示等即时播报。
三、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九)建立消防经费保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按照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黑财行〔2005〕36号)规定,各级政府要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全面落实地方消防经费指标,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按一定比例不断加大地方消防经费的投入力度。引导和争取社会投入,接受社会各界对消防事业的资助和捐赠,促进消防公益事业的快速发展。建立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投入机制,确保城市建设维护费消防经费投入比例,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投入,加强和改善城市消防设施和公安消防部队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
(十)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要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普及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必须于2013年年底前完成远程监控联网工作,全面提升火灾防范技术水平。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推进灭火和抢险救援装备向通用化、系列化、标准化、实战化、安全化发展。要加强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不断提高消防工作信息化水平。
(十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
(十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逐步加强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和消防业务技术骨干力量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各级政府要划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用于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营房建设、车辆及器材装备的购置工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不断提升战斗力。各级政府要出台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经费保障办法,用于保障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工作开支,保障全市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正常执勤。继续探索发展和规范消防执法辅助队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发展消防文职雇员队伍建设,缓解消防监督警力不足的矛盾。要确保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所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十三)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要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督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
(十四)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应急救援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佳政发〔2011〕4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意见》(佳政发〔2011〕5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加强公安消防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划(2011—2012年)的通知》(佳政办发〔2011〕8号)、《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11〕16号)的相关要求,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各级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要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优化消防装备结构并及时更新,配齐灭火应急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要加强灭火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
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5年前,市区应新建8处消防站;富锦市应建设1处消防站;桦南市应建设1处消防站;汤原县应建设1处消防站。2013年,在高新区新建1处特勤消防站和培训基地为一体的消防站。根据《黑龙江省公安消防部队2012-2015年灭火救援装备建设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2013年市区应更新水罐车4辆(20吨);富锦市应更新水罐消防车1辆(12吨);桦川县应补充多功能抢险救援车1辆。2014年市区应更新水罐车4辆(20吨),中(重)型泡沫车2辆,多功能抢险救援车2辆,补充器材消防车1辆,供液消防车1辆(灭火药剂总载量≥4000kg),油槽车1辆(汽、柴油双仓双枪,总载量≥3000kg),自卸消防车1辆(模块化储运装备);桦南县应补充主战车1辆;桦川县应补充举高消防车1辆。2015年市区应更新水罐车4辆(20吨),中(重)型泡沫车2辆,多功能抢险救援车2辆,补充城市主战消防车1辆,运兵车1辆(额定载员≥30人),补充多剂联用举高喷射消防车1辆;桦南县应补充中(重)型泡沫消防车1辆,同江市应补充主战车1辆。
(十五)强化建筑消防设施监督管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改造资金投入力度。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不动产管理、安全监管、质监、工商、民政、教育等相关管理部门要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监督工作。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积极引导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使用、管理单位加强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保养、检测。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六)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加大对社会单位法定代表人、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以下简称“四个能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全部达标。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七)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城乡建设、商务、文广新、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检、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针对性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修订《佳木斯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每半年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一次检查、全年开展考评。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扎实推进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认真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工作。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做出专题报告。
(十九)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经费投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照规定追究县(市)区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9日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