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治理市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关于依法治理市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佳政布〔20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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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依法治理市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佳政布〔2012〕2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维护城乡建设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依法治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
东起佳抚公路收费站,西至哈同公路佳西收费站,南起哈同公路,北至松花江范围内的区域。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拟建的新机场、四丰山风景区、柳树岛风景区、莲江口镇及平安乡。
二、治理内容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视为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建筑依法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治理时限
2012年4月30日前上述违法行为人必须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强制拆除。
四、具体要求
(一)对于已建成的违法建筑,其建设者、使用权人应当在本通告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并负责清运产生的建筑垃圾。如在规定时限内未自行拆除,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对于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责令停止建设,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原状,否则,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提供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将违法建筑公证后,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实施强制拆除。
五、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及强制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妨碍有关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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