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号:佳政发〔2010〕14号
颁布日期:2010-07-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

佳政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鼓励和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市人口问题的统筹解决,现就进一步落实城镇独生子女家庭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重要意义

计划生育家庭为国家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对计划生育家庭做出的奉献和牺牲给予必要的奖励和补偿,使他们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党和国家惠民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政策导向作用。各级政府、各部门都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建设诚信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问题摆上重要位置。

二、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一)大力推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兑现。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给予相应待遇。城镇无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解决。自2010年起,城镇无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当年兑现率要达到100%。

(二)着力解决企事业单位职工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问题。各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职工按规定退休时,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在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不断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在制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扶贫开发、企业改制、教育、住房、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给予计划生育家庭各方面倾斜和优惠。各部门出台改善民生的重大公共政策,要听取人口计生部门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推动相关公共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衔接,确保形成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政策环境。

四、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及时足额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是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前提和保障。要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到2010年,各级财政投入人口计生事业经费要达到人均30元标准,保证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政策的全面落实。

五、切实加强对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领导

进一步完善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和调控机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支持到位、经费到位,并将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兑现落实情况纳入政府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管理对象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进一步落实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对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对经费投入不到位、不兑现奖励政策的,坚决予以“一票否决”。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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