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佳政办函〔2015〕27号
颁布日期:2015-10-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印发的《佳木斯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佳应急委发〔2008〕37号)同时废止。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

佳木斯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预防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提高对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准确提供污染数据,提出合理的控制污染建议,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程度,及时消除污染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佳木斯市境内各类潜在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风险源;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松花江上游污染群(带)流经佳木斯市境内的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1.4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紧迫、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等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1.5工作原则

1.5.1科学预测,防治结合。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及时预防、控制并消除隐患,避免或降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和影响,有效消除和减少污染事故危害,保障生产、生活环境安全。

1.5.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环境保护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贯彻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实行市、县(市)二级联动应急。

1.5.3信息共享、按时发布。建立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部门间环境信息交换网络,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和发布应急信息,保证信息传递快速、通畅。

2.应急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配合进行。当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时,市环境保护局应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政府应急办,由市政府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下辖各县(市)政府负责本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工作。

3.应急响应

3.1信息监测

在收集到有关信息证明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沙尘暴天气,地表水和地下水大面积污染,城市逆温严重引发的城市烟雾、光化学烟雾等长期、大规模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其他环境污染事件时,立即开展预报预警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综合分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市政府处置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信息报告

市环境保护局接报后,经核实于1小时内报市政府应急办。

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并根据事件发展随时报告相关应急处置的动态信息。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待确认后续报。根据现场情况,核与辐射事件的信息报告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3.3预警信息发布

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3.3.1各部门职能

市环境保护局:向市政府报告,排查污染源,开展应急监测,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报市政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向市政府报告,向市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

市气象部门:负责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市财政部门:对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监测仪器、防护设备等应急物资提供经费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物价稳定。

市消防部门: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泄漏的事故现场,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伤员的搜救。对可燃性燃料及化学品污染等引起的火灾进行专业灭火,加强火灾预防和扑救措施的普及宣传。

市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和运输秩序的管理,控制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出危险区域;负责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确认人员伤亡情况;负责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污染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负责放射源丢失事故发生后的立案追缴工作。

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医务人员和药品抢救受伤人员,指导现场救护工作及疾病的预防和救治工作;负责贮备重点急救药物;负责辐射事故发生后,受照射人员的体检和救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污染区域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优先安排应急物资和人员疏散的运送,对装载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的车辆要严格检查,一旦发生事故,立即通知消防、公安、环保等部门,同时要对污染物做善后处置工作。

市民政部门:做好国内团体、个人捐助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经费和物资管理使用以及救济物资发放等。

市委宣传部门:加强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和污染防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重大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工程抢险,保证在发生污染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污染的扩散。

市水务、农业、林业部门:组织做好流域、水源流量控制与监测,开展家畜家禽及野生动植物受污染情况的监测和调查工作。

市质监部门:组织做好压力容器事故污染等级的确定,制定处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市安监部门:参与并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佳木斯海事部门:参与港口和船舶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3.4先期处置

3.4.1接到预警信息报告后,市政府立即按事件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具体响应级别及处理程序见相关各响应处置子预案。

3.4.2根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建议政府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挥各专项应急小组进入应急状态,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3.4.3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3.4.4按照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实施不同级别应急响应处置。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3.4.5指挥和协调事件处置过程中,安监、卫生计生、公安、环卫、城管、气象、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密切联系。

3.4.6新闻发布

由新闻发言人在市政府批准后,负责向社会发布有关事件的信息内容。

3.4.7应急结束

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得到控制,不能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事件危害完全消除后,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监测组接到市政府解除应急状态的指令后,停止应急监测。

4.应急保障

4.1通信保障

设立12369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报警电话,24小时随时接警。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机关或信息中心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应急通讯、信息传输和应急指挥系统;建立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制定系统维护和信息釆集制度;确保启动应急预案时有关部门的联络和信息畅通。

4.2装备保障

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监测设备建设。加强人员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能力,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

4.3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培养一支熟悉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能的应急队伍。对所属企业的应急管理相关知识进行培训,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4.4资金保障

向市政府申请专项资金,专门管理、专项使用。

4.5社会动员保障

由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支援,做好各种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救援的现场协调、联系工作。

4.6医疗救护保障

应急指挥机构向市政府及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提出进入紧急救护待命状态的建议,相关医院应及时做好接受病人及赶赴事件现场开展救治工作的准备。

4.7治安保障

地方政府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发地的治安维护和应急处置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撤离决定: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环境危险程度和实施撤离后所产生的后果,决定是否实施撤离。

5.1.2污染物收集:彻底处理,不留隐患。按污染程度提出处置意见,原则上应一次处理完毕,不能用封闭事故现场的方法作为最终处理方案,对放射性废物、污染物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理(按黑龙江省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5.2社会救助与保险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设立治理、社会救济基金。地方政府应当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设备、物资的供给。

各大保险公司要深入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线,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最大限度地进行理赔。应急指挥机构如有异议,可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责成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5.3责任界定及处理

市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情况,确定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对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4调查评估

引发事故的单位要在应急结束后,在24小时内向应急指挥机构提供详细的事故发生原始报告,提供后续恢复生产的可行性报告。市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指挥机构在应急结束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起因、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的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以及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进行调查、总结、分析,并形成详细的事故处置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及上级主管部门,环保部门要同时提交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

5.5奖励与责任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对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环境保护局制定、解释并实施。

6.2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适时进行修订,原则上每两年修订1次。

6.3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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