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佳政办发〔201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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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4〕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31日
佳木斯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事业发展,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3〕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着眼于制度创新、政策创新、实践创新;以困境未成年人为重点工作对象,强化源头预防和属地化管理;积极依靠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保护网络,围绕和谐佳木斯建设,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通过建设“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保护体系,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创新发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为未成年人解决现实困难为目标,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政策措施,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突出重点,重建信心。在重点做好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基础上,适度向困境未成年人所在的家庭和社区延伸。通过采取生活帮扶、医疗救助、就业扶助、社区服务等具体措施,使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困有所助、病有所医、学有所教、暴有所制,不断树立困境未成年人及家庭勇于面对困境、克服困难、重建美好生活的信心,在社会层面建立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和意识。
(三)预防为主,强化责任。坚持从源头抓起,构筑基层防线,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覆盖城乡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教育和心理疏导,强化社区和家庭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发挥各级政府在政策制定、设施建设、资金投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形成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合力。
(五)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实行分类保护的方针,建设以属地化管理为基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注重在实际工作中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新经验、新方法。
三、试点地区及保护对象
(一)试点范围。分别在4个城区(东风区、前进区、向阳区和郊区)各确定4个社区或乡镇,共计16个社区或乡镇,作为全市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试点单位,所辖5个县(市)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二)保护对象。本次试点工作是在实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基础上,以困境未成年人及所在家庭为目标,将保护对象分为以下四类:一是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包括隔代监护、监护人服刑或无人监护、留守流动、遭受家庭暴力等儿童);二是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包括孤弃残儿、打拐解救儿童等);三是家境困难未成年人(包括低保、重病致困等儿童);四是失学辍学未成年人(包括学习困难、心理焦虑、认知障碍、行为偏差等儿童)。
四、保护内容
在深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法律保护”取得的成果,着眼于建立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体系。
(一)救助保护。
1、建立困境未成年人求助信息收集共享平台。
(1)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构设立困境未成年人受理热线电话。整合资源,同团市委、市妇联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建立热线求助电话。
(2)组织和依靠学校、医院、基层社区等有关组织和机构,提供线索,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基础情况档案,并按照四类服务对象进行分类汇总,共享相关信息。
2、对监护缺失、受虐待和遭受家庭暴力未成年人,采取“先保护、再救助”和“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劝告、引导困境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接到报警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派出所要及早介入,将受害人带离至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予以保护,制止虐待和暴力继续发生,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更大的伤害。
3、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学校的促进机制。积极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流浪儿童回校园”活动,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回归学校提供有利条件。民政部门对已查实的流浪未成年人,要及时护送其返回原生家庭;对确实无法寻找到其亲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有户籍的由流出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无户籍的由流入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对孤儿、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以及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由民政部门负责将其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
4、落实流浪未成年人回访安置制度。民政部门要按期采取电话、信函、入户走访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回访护送返乡的流浪未成年人。当地政府、民政部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对流浪未成年人及其困境家庭要经常进行入户走访,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及时提供救济物资和资金,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再次流浪。
5、建立救助保障应急制度。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设立临时应急救助基金,对因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陷入临时困难且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家庭,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6、建立公租房(含廉租房)保障制度。对符合申请公租房(含廉租房)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家庭要优先登记、优先安排,确保其居有其所。
7、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医疗救助制度。人社部门要及时为困境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办理相关医疗保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卫生部门要及时予以医疗救助,确保困境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缓解困难,病有所医。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各区政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财政局、住房保障局、残联、妇联、慈善总会、团市委。
(二)教育保护。
1、建立适龄未成年人辍学、失学、逃学信息沟通平台。学校要经常与学生的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互相沟通其在校内和校外的表现,掌握未成年人的现实表现。对未成年人逃学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报其家长或监护人,由学校、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做好辍学、失学人员的劝学、返学工作,确保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2、实行孤、残等未成年人就近入学制度。在救助站安置的流浪未成年人、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的适龄孤儿,可采取就地就近的方式就学;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等适龄未成年人适合接受正规教育的,任何教育机构都要一视同仁,不得拒绝接收或附加任何条件。特别是孤独症未成年人的教育应纳入救助范围,设立专门课程,实行特殊教育;对于不宜接受正规教育的未成年人,家庭要履行好监护职责,为其选择其他形式的教育,保障其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尊重。
3、加大困难家庭未成年人教育资助力度。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等家庭幼儿幼教补助标准,对困境未成年人求学实行全程资助。
4、对流动适龄未成年人实行随迁入学制度。对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实行就地就近“零障碍”入学,让每名流动儿童都能平等地享受受教育的权利。
5、建立医院、学校、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服务中心制度。针对长年处于亲情缺失、教育失当、学习困难、监护缺失的问题,开展亲子教育、文化补习、临时看护、志愿服务等活动,实行“一对一”或“多帮一”结对,使其感受亲情、关怀和爱的温暖。
6、尊重困境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禁止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其人格等行为的发生。
牵头部门:市教育局、各区政府。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总工会、妇联、残联、团市委。
(三)司法保护。
1、及时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各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依法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未成年人以乞讨、偷盗为手段的敛财和拐卖、猥亵、残害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解救处于危机状态或者面临危机的未成年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要及时劝阻、制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和侵害行为,并迅速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2、完善孤儿、弃儿、流浪未成年人正常入籍、就学等政策。对在打拐过程中被解救且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和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要按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在救助保护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的孤儿、弃儿、流浪未成年人,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其就学、就业。
3、依法强化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抚养和监护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有关部门依法提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4、完善未成年人延伸保护制度。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行教育、感化、挽救,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和使用机制,保护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轻微犯罪、有悔改之意的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
5、建立社区矫正和社区教育制度。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托社区矫正,帮助解决其心理、生活、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其及早顺利回归社会。
6、建立社区生活环境净化制度。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管区内出租屋、社区活动(娱乐)中心、旅馆、饭店、商店、歌舞厅等场所的监督管理,及时清理、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劝导困境未成年人父母及监护人远离“黄、赌、毒”,其父母及监护人也要自觉为未成年人树立积极向上的正面形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各区政府。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法院、检察院、教育局、民政局。
(四)就业扶持。
1、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培训制度。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困境未成年人,因种种原因无法完成义务教育,应为其提供职业教育或替代教育;对于已满16周岁不再求学的未成年人,以及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实行免费就业培训制度。
2、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扶持制度。政府通过开发和购买当地公共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妥善安排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地就近就业。对学历低、年龄高、技能差但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及监护人,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和招工信息,增加其就业机会。
3、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就业创业免税制度。鼓励和扶持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积极就业、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完善和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加大创业贷款帮扶力度。
牵头部门:市人保局、各区政府。
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妇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团市委、技师学院等职业教育机构。
(五)医疗救助。
1、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就医问诊绿色通道制度。医疗服务机构要为困境未成年人就医问诊提供便利条件,为急、危、重病未成年人开通绿色通道,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
2、各单位在发现流浪乞讨危重病未成年人时,有责任和义务通知120急救中心或将其就近送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或延误救治流浪乞讨危重病未成年人;对流浪乞讨危重病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实行先救治后结算。救治资金按照《佳木斯市救治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无主危重病人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佳政办发〔2006〕10号)执行。
牵头部门:市卫生局。
责任部门:市人社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慈善总会。
(六)精神关爱。
1、开展心理辅导与行为矫治。在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心理咨询室,在中小学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定期开展心理解压疏导工作,加大对监护缺失、留守、残障儿童,低保家庭子女在内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心理支持和关注,提供专业心理咨询服务,帮助未成年人父母及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
2、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和专业社工定期访问制度。各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志愿者组织要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定期开展入户走访和志愿服务,有针对性的对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未成年人实行心理抚慰、精神慰藉,努力做到精神慰藉社会化、常态化、制度化。
牵头部门:市文明办。
责任部门:市卫生局、民政局、教育局,各区政府。
五、推进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指定专人,明确责任,抓好组织实施;要成立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站,按照网格化、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各类保护对象进行摸底排查、评估介入,根据未成年人的需求和问题,提供分类服务。
(二)鼓励社会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工志愿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体系建设,积极动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方面的资源,以及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向未成年人提供社会保护服务。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提供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政府资助未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制度,并根据工作需求,逐年增加专项资金投入,形成财政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同时,不断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组织、热心人士提供捐助和社会服务,引导社会资金向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投入。
六、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4年8月)。各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构,依托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力量,通过对辖区全面摸底筛查,获得困境未成年人及困境家庭的详细情况和实际需求,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及困境家庭的分类档案,为后续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提供基础资料。
(二)开始阶段(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各级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机构,深入乡镇、社区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按照实施内容开展保护工作;充分发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社会服务平台作用,做到上下互动、左右联动;对试点中暴露出的问题、矛盾或不足,及时与专家学者共同研究、分析、评估、总结、补充,并随时反馈给上级部门,为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技术支撑。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评估试点工作取得的效益成果,提出试点工作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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