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文号:牡政发〔2015〕10号
颁布日期:2015-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牡政发〔2015〕10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指从事农产品加工、营销及与基地农户有利益关系的加工、流通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市的龙头企业有了一定的基础和实力,农产品加工已成为我市优势产业。突出优势,构建农业产业化加工企业群体,打造农产品加工强市,是我市今后农村经济工作的重点。为加快我市龙头企业发展步伐,推进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思路

(一)突出比较优势发展龙头企业。以全市确定的肉牛、生猪、果菜、食用菌4个优势主导产业和北药、烤烟、山野菜、白瓜籽、冷水鱼、蜂蚕6个特色产业为发展平台,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

(二)围绕农民增收发展龙头企业。一是以市场为导向,重点发展比较优势突出、市场空间大、有潜在发展后劲的龙头企业。二是建立利益联结机制,重点发展与基地农户衔接紧密和能拉动农民增收的龙头企业。三是大搞招商引资,做到引龙头、建龙头、聚龙头并举。四是多元发展,打破区域、行业和所有制界线,注重吸引城市大中企业加入农业产业化经营行列。五是效益优先,优先发展农产品加工型、绿色食品开发型、高科技型、外向型企业,坚持扶大扶强。六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三)规模推进发展龙头企业。市级龙头企业标准为: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税收在100万元以上;有稳定的原料基地,与基地农户有订单合同,对基地农户有良好的服务和具体的扶持,具有较大的辐射面和牵动力;主要产品在国家规定有关检测中全部达标,产品销售率在8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具有健全的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到2020年,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发展到250户,其中,加工型160户,市场流通型50户;基地开发型40户;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总产值(销售额)达到300亿元,其中,产值超亿元、纳税1000万元以上企业30户;绿色食品开发型龙头企业达到60户,拉动基地农户实现总收入100亿元。

二、发展规划

(四)构建畜禽产品加工企业群体。建成6户年加工10-20万头肉牛、200万头生猪、30万只肉羊、1000万只肉鸡、10万吨鲜奶能力的加工企业。

(五)构建粮豆加工和流通企业群体。壮大膨化饲料、大豆蛋白开发、大豆精炼油等加工企业,年加工大豆50万吨。做强做大赖氨酸、双歧因子、葡萄糖、淀粉等加工企业,年加工玉米80万吨。组建优质米集团,实现种子、栽培、加工、商标、销售“五统一”,年加工优质大米30万吨,使牡丹江大米成为全国大米的精品。

(六)构建果菜加工、储藏、销售龙头企业群体。发展蔬菜加工、经销企业,大力开发保险菜、脱水菜、颗粒菜、速冻菜、干菜、菜汁等系列精深加工产品,全市蔬菜面积发展到60万亩,年产量达到120万吨。突出发展具有寒地特点的果品加工企业,建设3-5户年加工10万吨的果品加工企业,开发果脯、果汁、果酱等系列产品,打造牡丹江特色水果品牌,全市水果年产量达到15万吨,其中外销达到5万吨以上。

(七)构建山产品和特色产品加工销售企业群体。发展壮大东宁雨润绥阳木耳大市场有限公司、海林市北味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牡丹江中龙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海林市森宝源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东宁县北域良人贸易有限公司、黑龙江慈蜂堂东北黑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龙头企业,年加工食用菌(干品)、山特产品20万吨以上。深度开发黑木耳、滑子蘑、山野菜、有机蜜等系列产品,提高质量,扩大出口。

(八)构建北药加工企业群体。重点发展高丽参、黄芩、刺五加、人参、丹参、龙胆、满山红、熊胆、鹿茸、鹿骨粉等种养业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灵泰、黑宝、双鹤、三阳等药业企业,全市北药种植面积达到5万亩,种植收入达到3.5亿元,加工产值达到5.8亿元。

三、加快发展龙头企业的措施

(九)实施大招商吸引域外资金。重点引进畜产品加工企业、优质果菜、食用菌和山特产品深度开发企业、国内外知名大企业。市、县(市)两级领导带头招商,农口部门挑头招商,有关部门主动招商。利用开会、考察,盯住国内外大企业,把牡丹江农业优势资源和特色产品向全国、全世界推介,把国内外投资目光吸引到牡丹江。

(十)积极跑省进京争取扶持资金。充分利用国家、省加大扶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机遇,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选好项目,搞好前期工作,主动对接。农业、发改、工信、科技、财政等部门要带领各县(市)、区和项目单位做好争取项目工作,对总投资超亿元的项目,要组成由市级领导牵头的工作班子抓推进。

(十一)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各级农业开发资金、农业发展资金、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绿色食品开发资金、小微企业创业资金等专项资金,要重点投向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扶持龙头企业和绿色食品发展的各项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和串项。按税收级次,市、县(市)、乡三级要从本级财政新增龙头企业税收中列出一块资金,专项用于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用于争取国家、省资金和招商引资的前期费用。

(十二)多渠道筹集龙头企业发展资金。各级金融部门要把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作为重点,为其发展提供有力的信贷支持,特别是在收购农产品资金上要给予倾斜。要用优惠政策、优良环境和优厚回报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建设龙头企业,帮助一批规模大、发展前景好的龙头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和融资,强化龙头企业,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扩大再生产,形成多元、多渠道投资发展龙头企业的格局。

(十三)吸引城市工商企业加入农业产业化和绿色食品产业开发行列。充分利用好国家和省对龙头企业和绿色食品企业的贷款贴息、减免所得税、给予一定投资和奖金等扶持政策,吸引大中企业向农业产业化和绿色食品开发靠拢,举旗当帅,迅速提升我市农产品加工企业群体的档次。

(十四)重奖引进龙头企业人员。市政府每年拿出50万元资金,重奖引进创税5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的单位和人员。

(十五)培育农产品加工园区。要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依托,以加工园区为平台,推动农产品加工业规模扩张,集群发展,引导加工企业向园区集中,推动产业集群聚集,提升农产品加工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

(十六)落实优惠政策。全市工业立市、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全部适用于龙头企业。认真执行省政府制定的省级龙头企业资金融通、税费减免、股票上市、贷款贴息、用水用电、交通运输等方面扶持政策。奖励创建驰名和著名品牌的企业,提升品牌效应。积极争取和落实国家级龙头企业应当享受的增加贷款规模、保证收购资金、减免所得税、提高增值税抵扣比例、兑现订单奖励等优惠政策。

(十七)农产品加工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范围,我市龙头企业通过外购农产品进行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到13%;农产品加工业所得税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及《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范围,列为所得税免征范围;出口创汇企业,产品如罐头、果汁、蜂蚕等深加工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十八)营造龙头企业良好的发展环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龙头企业与财政、发改、科技、工商、税务、金融、国土、环保、交通、铁路等部门对接会,解决龙头企业经营上遇到的困难。维护龙头企业合法经营权益,凡开展龙头企业评比活动的,需征得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意,坚决制止摊派和“吃拿卡要报”等侵害龙头企业的行为。疏通“绿色通道”,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针对农产品在公路、铁路设卡,对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如有违规,执法部门要采取“先放行、后处理”的原则办理,对人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十九)实行动态管理。对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末位淘汰,确保龙头企业的质量。

四、加强龙头企业建设的领导

(二十)高度重视龙头企业建设。发展壮大龙头企业是县(市)、区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负责人,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3年内培育出1-2户产值超亿元、税收超千万元的较大型龙头企业。

(二十一)实施包扶责任制。继续实施市级领导包扶责任制,包产业、包龙头、包项目、包资金、包政策。组成重点龙头企业建设推进组,由市级领导牵头,定期分析研讨、督促检查、协调落实。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市级领导抓好龙头企业建设推进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实行几个班子领导包扶重点龙头企业办法,加快推进。

(二十二)实行目标管理。各级政府要把龙头企业建设纳入一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指标考核体系。农业、畜牧、供销、工信、商务、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以发展龙头企业为己任,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机制。市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龙头企业建设汇报会,听取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每年对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推进龙头企业建设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本若干意见自2015年9月10日起施行。2003年2月15日发布的《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若干意见》(牡政发〔2003〕2号)同时废止。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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