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牡政办发〔2015〕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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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牡政办发〔2015〕44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全面提高牡丹江市统计工作能力、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公信力,进一步增强统计工作在党政决策和经济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大统计工作体系
1.建立全市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度召开一次全市统计工作联席会议,由主管统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统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农委等综合管理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综合评估统计调查数据,通报指标完成情况,分析统计工作运行和部门协调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措施。
2.建立全市统计监测季度分析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市统计监测分析会议,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召集,承担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及各项重要考核监测任务的部门及专家参加。会议分析全市经济运行及指标完成情况,研究存在问题及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对各项重要监测考核的指标数据进行分析评估论证,保障统计数据规范一致,真实可信;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季度经济社会监测分析报告。
3.建立分战线分部门月度监测报告制度。每月各战线、各部门、各企业对本战线、本部门和本企业的经济运行及指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建议,按照要求向全市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统计局)提供监测分析报告。
二、建立大数据管理体系
1.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实现部门数据共享。工商、税务、质监、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按照《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规定,定期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所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各级统计部门要利用各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对基本单位名录库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基本单位名录库完整。利用互联网信息、企业生产经营记录和部门行政记录等大数据拓展统计调查资料来源,强化统计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质监、测绘等部门在电子化行政记录和统计信息上的共享,建立大数据管理体系。深入落实《牡丹江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加强部门统计向行业统计的转变,各部门严格依法履行向统计部门报送或抄报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统计、财务和业务等方面资料;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避免部门内部统计报表和指标重复交叉,增强部门统计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2.创新统计方法,拓展监测领域。加强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龙江丝路带”建设等中心工作的统计监测,探索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电子商务、旅游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健康养老服务业等新兴业态的统计监测方法和分部门统计体系框架;探索建立反映科学发展、结构调整、提质增效、转型升级、资源环境、科技创新和民生改善等统计监测和综合评价制度,为全面评价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考核干部发挥导向作用。
3.规范发布数据信息,完善网络信息平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统计数据信息发布制度。按照发布制度要求,规范统计数据发布流程,明确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必须经过法定的统计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审核。基本统计数据由归口部门统一发布,人口、就业、工资、城乡居民收入、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农业、畜牧业、投资、消费品等数据由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发布;国土面积、资源、进出口、旅游、社会、文化、科技、财政、金融等数据由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新闻出版等部门必须使用公开的法定数据。各级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化纳入本地信息化重点建设规划;各级统计机构要注重新技术、新媒介在统计业务中的应用,通过微信、移动客户端、网站等平台,探索建立统计信息监测服务系统,提高统计服务、分析和信息化管理水平;统一部门数据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要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数据。
4.规范统计业务流程,提高基层数据质量。认真落实《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等重要统计工作规范,推进实施《牡丹江市统计基础数据质量工作制度》,确保统计调查项目设计、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统计数据评估和统计资料管理公布等各环节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严格落实省市关于县乡两级基层统计工作规范标准和《牡丹江市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切实提高基层统计工作水平。
三、建立依法治统长效机制
1.加大统计法规宣传。各级统计部门要结合年度中心工作,通过讲座、座谈等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利用统计调查、业务指导、统计检查、统计培训等机会,面向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法制宣传教育;采取发放资料、媒体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努力营造依法统计氛围。
2.加大统计执法检查。有计划,按步骤地开展制度化、常态化的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巡查,强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维护统计工作秩序;加快建立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报告制度,依法履行统计工作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
3.建立统计质询制度。市政府统计部门针对各县(市)区政府、各乡镇政府在大型普查、专项调查中,存在开展工作严重滞后、统计机构人员经费严重不足、影响全市统计工作进度的问题,对相关县(市)区或乡镇予以质询。
四、建立队伍建设保障机制
1.加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根据统计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需要,配齐、配强市和县(市)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在选拔、任免和调配市和县(市)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时,要按照统计法和省政府的规定事先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务实、善于创新的同志选进各级统计部门领导班子。
2.加强县区级统计基础及队伍建设。县(市)、区政府在机构改革中要强化统计职能,稳定统计机构,根据统计工作量的增加,适当补充人员编制,充实统计力量。按照《黑龙江省县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夯实县区级统计基础建设,在办公用房、设备配备、工作经费、人员构成、统计数据资料管理等方面不断升级,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需要;加快统计队伍建设,做好各项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提升统计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
3.加强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及队伍建设。按照《黑龙江省乡级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不断夯实乡镇街道统计基础建设,改善办公用房、设备配备等办公条件;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管理辖区内的统计事务,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或调整的,要征得当地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加强统计数据资料管理等方面工作,加大各项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力度,提升乡镇街道统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城镇社区要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负责辖区内的统计工作。
4.加强企业统计基础及队伍建设。按照《牡丹江市企业统计基础建设规范》要求,强力推进“四上”企业统计基础建设工作,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改善企业统计工作条件,通过开展各项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培训,提升企业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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