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加强国土资源监管协作配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加强国土资源监管协作配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牡政办综〔201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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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加强国土资源监管协作配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牡政办综〔2010〕18号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加强国土资源监管协作配合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
牡丹江市加强国土资源监管协作配合实施意见
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及时有效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国土资源资源监管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协作配合工作制度
在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执纪机关及相关执法部门为共同责任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范围,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协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公安机关要及时派员介入。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察;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起诉的涉及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办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需要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城管等部门向国土部门了解涉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移送、查处等情况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需要调取当事人法人资格、营业许可、开工许可、开发资质、规划审批等信息资料时,工商、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了解项目立项、耕地发包等信息资料时,市发改委、市农委等部门应予全力配合。
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及移送案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二、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一)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涉及的党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查处;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依规处理;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要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二)国土部门负责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需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对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国土资源,或者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职务犯罪或其它属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移交检察机关。
(三)公安机关负责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案件及时受理,并在接收移送案件起三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不予立案的,要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国土部门,退回案卷材料。依法进行立案审查的,要依法处理。
(四)检察机关负责受理移送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批准逮捕和起诉。对受理审查后不予立案的,要及时做出不予立案说明,并书面告知移送部门,退回相关卷宗材料。
(五)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国土部门提出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除执行和解的案件外,应当在六十日内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国土部门应当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六)市发改委负责对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认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项目不予立项。
(七)建设部门负责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关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国土部门是项目竣工验收的成员单位。对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项目不予核发建设用地施工许可。
(八)规划部门负责提供用地项目的城市规划情况或规划变更情况。对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项目不予核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
(九)城管部门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及时进行依法清理和查处。
(十)工商部门负责对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用户,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十一)环保部门负责对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用户不予办理环保许可。
(十二)农业部门负责对耕地承包及耕地的耕作层破坏程度进行鉴定。
(十三)林业、水利部门负责对涉及林地、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监管,对破坏林地、水利设施或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违法行为,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十四)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提供供电、供水,已经提供的,要进行认真清理。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定期交流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情况,信息通报每季度开展一次。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